山西地質局轉企改革政策
Ⅰ 聽說地質隊六年以後要從事業單位改為企業單位,這消息可靠嗎依據那個文件,對員工有什麼影響
我也這么聽說過 對員工有一定影響 就是有能力的繼續干 沒能力靠關系的幾乎就拜拜
Ⅱ 事業單位改制,會對在編人員怎樣安置(我們是地質隊)
根據《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第九條地質隊屬於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改制之後地質隊將會獨立,仍然保留事業單位的編制,員工也擁有事業編制。但是事業單位將會實行部分企業制度,如實行工資獎金激勵制度,成立董事會、理事會等。
以江西省為例:省煤田地質局機關、地勘院劃分為一類公益事業單位;195地質隊、223地質隊、224地質隊、226地質隊、227地質隊、普查綜合大隊、測繪大隊7個地勘單位劃分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局機關後勤服務中心類別待定。全國地質隊改制與江西省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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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
公益性,是由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和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決定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但在一些領域,某些產品或服務,不能或無法由市場來提供,如教育、衛生、基礎研究、市場管理等。
為了保證社會生活的正常進行,就要由政府組織、管理或委託社會公共服務機構從事社會公共產品的生產,以滿足社會發展和公眾的需求。我國的事業單位大都分布在公益性領域中,主要從事精神產品的生產和服務,有的雖然也從事某些物質產品的生產,但多數不屬於競爭性生產經營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
《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
三、科學劃分事業單位類別
7.清理規范現有事業單位。對未按規定設立或原承擔特定任務已完成的,予以撤銷。對布局結構不合理、設置過於分散、工作任務嚴重不足或職責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8.劃分現有事業單位類別。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
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9.細分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兩類: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六、推進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改革
14.明確改革目的。強化事業單位公益屬性,進一步理順體制、完善機制、健全制度,充分調動廣大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真正激發事業單位生機與活力,不斷提高公益服務水平和效率,促進公益事業大力發展,切實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公益服務。
15.改革管理體制。實行政事分開,理順政府與事業單位的關系。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創新管理方式,減少對事業單位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強化制定政策法規、行業規劃、標准規范和監督指導等職責,進一步落實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
對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積極探索管辦分離的有效實現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級別。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機構編制管理,科學制定機構編制標准,合理控制總量,著力優化結構,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強化監督管理。
16.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探索建立理事會、董事會、管委會等多種形式的治理結構,健全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提高運行效率,確保公益目標實現。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的事業單位,要繼續完善現行管理模式。
17.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轉換用人機制和搞活用人制度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重點,建立權責清晰、分類科學、機制靈活、監管有力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分類人事管理,依據編制管理辦法分類設崗,實行公開招聘、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18.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以完善工資分配激勵約束機制為核心,健全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結合規范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實施績效工資,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
對其他事業單位按照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因地制宜、穩慎推進的原則,實施績效工資。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改革進程,探索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績效工資管理辦法,分步實施到位。完善事業單位工資正常調整機制。
19.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完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政策,逐步建立起獨立於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險體系。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實行省級統籌,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妥善保證其養老待遇水平平穩過渡、合理銜接,保持國家規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統籌考慮企業、事業單位、機關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水平。
20.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監督。建立事業單位績效考評制度,考評結果作為確定預算、負責人獎懲與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加強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項和年度報告要向社會公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務事項要進行社會公示和聽證。
21.全面加強事業單位黨的建設。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及時調整黨的組織設置,理順隸屬關系,選好配強黨組織領導班子,加強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進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開展工作,充分發揮黨組織在促進事業發展、完成本單位中心任務中的領導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證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在事業單位的貫徹執行。
七、構建公益服務新格局
22.大力發展公益服務。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需要,不斷拓展公益服務領域,增加公益服務品種,擴大公益服務供給總量。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不斷增強公益事業發展活力。通過改革,形成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的公益服務新格局,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廣覆蓋、多層次的公益服務。
23.強化政府責任。按照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優先發展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基本需求和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公益服務,促進公益服務公平公正。加快發展農村、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地區公益事業,縮小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公益服務水平差距,切實滿足廣大農民和城市低收入群體醫療、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務需求。
優化公益服務資源配置,合理規劃布局,科學設置事業單位,打破條塊分割和行政區劃界限,推進資源共享。創新公益服務提供方式,完善購買服務機制,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24.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完善相關政策,放寬准入領域,推進公平準入,鼓勵社會力量依法進入公益事業領域。
對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在設立條件、資質認定、職業資格與職稱評定、稅收政策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與事業單位公平對待,並切實加強監管,引導其健康發展。完善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捐贈公益事業。大力倡導和發展志願服務。
25.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完善扶持政策,充分發揮市場在公益事業領域資源配置中的積極作用,為社會資本投資創造良好環境,推動相關產業加快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服務需求。
八、完善支持公益事業發展的財政政策
26.加大財政對公益事業發展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支出結構,加大投入力度,著力構建財政支持公益事業發展長效機制。制定和完善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財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籌措資金發展公益事業的投入機制。對事業單位的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評,嚴格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7.改革和完善財政支持方式。按照國家政策和以事定費的原則,結合不同事業單位的具體特點和財力,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財政支持辦法,合理制定標准,實行動態調整,健全監管制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效用。對公益一類,根據正常業務需要,財政給予經費保障;對公益二類,根據財務收支狀況,財政給予經費補助,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
28.推進預算管理、政府采購和國有資產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准體系,促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編制有機結合,強化事業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與執行,規范政府采購操作執行行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嚴格收費項目和標准審批。建立健全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監督,確保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使用規范、安全和有效。
Ⅲ 貴州省煤田地質局轉企之後局機關會並入公務員系統嗎
貴州省煤田地質局隸屬貴州省直事業單位,一些崗位也屬於公務員系統,至於轉企之後是否會並入公務員系統這個問題,建議咨詢官方,具體以官方回復為准。
希望能幫到你。
Ⅳ 地質隊改企,原職工怎麼辦
我們系統一直說要改企,但真的沒那麼好改啊,估計是原有職工保持事業編制,新錄入員工合同工。這樣估計是最好!
其實改與不改變化不應該很大,在具體收入上!
Ⅳ 地質行業馬上要改制了,事業編制還有用嗎
現在這種事情還是比較常見的。陝西省地礦系統的改革在全國是比較早的回。閑在的政策就是原事答業編制的人員保留事業編制,或者自願轉為企業身份。但是一朝皇帝一朝臣,還真是沒有一個定論。不過我覺得事業編制慢慢的對於地質行業這樣一個國家繼續甩開的「包袱」,其事業單位編制的保留會成為一個幌子,沒有多大的價值。和政府機關還是區別很大。不過今後發展的趨勢,可能你也會對這種徒有虛名將來還不知道什麼樣子的事業編制不感冒的。若果你是技術人員你大可不必擔心這個,將來的情形是:技術人員流動加大,人往高處走,各個地質隊進行改組,可能會走上兼並或者合並的道路,畢竟國家一甩開,地質隊為了生存,走聯合的道路是必須的。 還有就是溫總理要退休了,地質行業何去何從 還是未知數--------- 我也是地質隊的,兄弟珍重----------希望對你有用。 4
Ⅵ 山西省地質勘查行業改革發展情況報告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地質勘查行業調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5號)要求,我省認真組織人員對當前地質勘查行業進行了全面的摸底調查,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地質勘查行業隊伍基本情況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我省地質勘查年末職工總數56318人,較2005年增加了2807人。從事地質勘查人數14071人,比2005年增加了633人。具有勘查資質單位81個,其中高級技術員1371人,比2005年增加了213人,中級技術員2671人,比2005年增加了232人,離退休人員18384人,比2005年增加了43人。離退休經費26055萬元,比2005年增加了5078萬元。
二、屬地化地勘單位情況
我省屬地化國有勘查單位有2個。
(一)山西省煤炭地質局
山西省煤炭地質局,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至,本系統勘查單位為13個,有8個單位具有地質勘查資質,佔全局單位的88.89%;國家規定的13類資質中,全局共佔8個,占資質類別的61.54%;各類各級資質共38項,甲級有15項,占總數的39.47%;乙級有13項,占總數的34.21%;丙級有10項,占總數的26.32%。資質類別、專業分布情況為:區域地質調查、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固體礦產勘查、液體礦產勘查、氣體礦產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勘查工程施工、岩礦鑒定與岩礦測試等8個類別。
年末職工人數4011人,與2005年對比沒有變化。其中年末地質勘查從業人員2439人,包括技術人員1328人(地學專業547人,高級技術人員254人,中級技術人員620人),比上年增長4.48%。本期平均人數3845人,勞動者報酬合計9353.68萬元,勞動者報酬比上年增長9.67%。另外,離退休人員年末人數為2054人,離退休費用合計4444.83萬元,費用比上年增長16.03%。
全局2006年總資產52757.79萬元,其中:生產性資產13450.28萬元,專用儀器設備7307.69萬元,總資產比2005年增加11709.86萬元,增長28.53%,生產性設備增加4071.81萬元,增長43.42%,專用儀器設備增加1463.64萬元,增長25.04%。
2006年總負債26465.90萬元,比2005年增加7299.08萬元,增長38.08%。
2006年總收入43770.51萬元,比2005年增加9340.19萬元,增長27.13%。
2006年總支出35860.34萬元,比2005年增加4596.55萬元,增長14.7%。
從事公益性地質工作情況:省內主要有礦業權價款項目和少量的國家財政及補償費項目,其中省礦業權價款項目8000餘萬元,國家財政及補償費項目500餘萬元。
從事商業性礦產勘查工作情況:主要從事省內社會地質工程項目,資源勘查多為煤礦的接續和補充勘探等。實物工作量大致為鑽探進尺10萬余米,合同價款9000萬元。
各種礦產開發(省內、外、境外)投資與收入:基本沒有開展此項工作。
工程勘察施工(省內、外、境外)市場承攬項目情況:局基礎工程公司擁有建築業地基與基礎專業承包一級資質,還有乙級工程勘察資質及鑿井資質。近兩年沒有承攬到大項目。
其他產業基本情況:主要為建築製造業(佔全局對外總收入近1/4)和安置型酒店餐飲(三產)服務業(佔全局對外總收入近8%)。
1.建築製造業主要代表企業有
(1)金浦混凝土有限公司。1998年由經局148勘查院投資興建,注冊資金2000多萬元,2006年產值6000萬元。
(2)匯鏹磁性材料製作有限公司。1994年由229隊與中信公司共同投資興建,注冊資金750萬元,2006年產值為2000萬元。
2.酒店餐飲(三產)服務業
金泉大酒店,2006年為500萬元。下屬單位還有115院地質招待所,144院地質賓館,148院西苑賓館,水勘院水仙賓館等。酒店服務業除水勘院水仙賓館外,其他均無盈利。
(二)山西地質勘查局
截至2006年12月30日,全局共有地質勘查單位20個,有16個單位具有地質勘查資質。各類專業82個,其中:甲級資質30個,乙級資質30個,丙級資質20個。甲級資質中區域地質調查資質1個,水工環資質4個,礦產資源勘查資質13個,物化遙資質3個,岩礦鑒定與岩礦測試1個;乙級資質中區域地質調查資質5個,水工環資質5個,礦產資源勘查資質8個,物化遙資質5個,岩礦鑒定與岩礦測試8個,選冶加工試驗1個;丙級資質中水工環資質3個,礦產資源勘查資質4個,物化遙資質8個,勘查工程施工資質4個,岩礦鑒定與岩礦測試1個。
從業人員6442人(正式職工),其中:高級職稱454人,中級職稱906人,初級職稱881人,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17780元。共有離退休人員5948人,離退休人員經費12144萬元。
與2005年度相比,地質勘查單位數量未變,從業人員減少139人,減少2.1%。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增加2850元(含調資因素),增加19.1%。全局離退休人員總數減少95人,經費增加577萬元(含增資因素)。
2006年總資產81751萬元,比2005年的66582萬元,增加22.78%。生產性資產原值9043萬元,比2005年的9615萬元,減少5.95%,其中:地質勘查專用儀器原值4191萬元,比2005年的4362萬元,減少3.92%,地質勘查專用儀器設備凈值3061萬元,比2005年的3151萬元,減少2.86%。
2006年總負債41634萬元,比2005年的28183萬元,增加47.73%。2006年所有者權益合計39915萬元,比2005年的38399萬元,減少3.95%。
2006年總收入53444萬元,比2005年的37574萬元,增加42.24%。2006年總支出52763萬元,比2005年的36965萬元,增加42.73%。
從事公益性地質工作基本情況:2005年承擔的本省公益性地質項目7個、外省2個,總經費1345萬元,其中國家財政資金765萬元,省財政資金580萬元。2006年全局共承擔本省公益性地質項目12項,外省公益性地質項目2項,總經費2455萬元,其中取得國家財政資金1575萬元,省級財政880萬元,國家財政占總經費的64%。
從事商業性礦產勘查工作的基本情況:2005年和2006年在省內外及境外幾乎無商業性礦產勘查工作。
礦產開發情況:2006年在省內礦業開發投資8309萬元,在省外及境外無礦業開發投資。
工程勘查施工基本情況:2005年和2006年在省內外及境外幾乎無大的工程勘查項目。
三、中央直屬地勘單位
中國冶金地質總局三局:全局現有職工4273人,其中離退休職工2253人,在職職工2020人。在職職工中具有高級職稱的110人,具有中級職稱的318人,具有初級職稱及技術員552人。具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有8個,分別為中國冶金地質總局第三地質勘查院、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總公司、311隊、312隊、314 隊、315隊、316 隊、物探隊。其中:甲級勘查資質5個,乙級勘查資質1個,丙級勘查資質12個。
四、地質勘查行業面臨的主要問題
隨著地質勘查行業改革發展逐步向攻堅破難階段推進,一些由於歷史原因發展形成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已經顯現出來,成為嚴重影響經濟發展的瓶頸。尤其中央直屬地質勘查單位,地方出台的補貼政策得不到執行,地方政府又只出政策而不給資金,從而使得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同屬地化地質勘查單位的差距逐漸拉大,每月人均相差800多元,特別是離退休職工對此反映十分強烈,屬地化國有地勘單位存在的問題也很多,嚴重影響到職工隊伍的穩定,歸納以下幾條:
(1)在1998年換發勘查許可證中放棄的國家出資勘查的、至今尚未設立探礦權、采礦權的區塊,地質勘查單位已提交了相應的地質報告,但由於當時經濟困難,未能交費,造成礦權滅失。
(2)地質勘查單位基本建設的投資,資金嚴重不足。
(3)資本不多,可經營資產少。技術裝備相對落後,科技含量較低。(4)多種經營產業規模不大,經濟運行質量低,抗風險能力及獨立生存能力差。
(5)隊伍結構不合理,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緊缺的現狀沒有大的改變。
(6)有的地質隊地處偏遠農村,交通不便,下崗職工安置和職工子女上學、就業、就醫困難,廣大職工迫切希望能就近搬遷到城市。
(7)基礎建設欠賬較多,住房緊張,辦公和生活條件普遍不好。
(8)目前山西省政府尚未出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除原勞動合同制職工按照地方有關規定納入養老保險外,其他人員尚未納入。
這些問題已經給地質勘查隊伍謀生存、闖市場、求發展帶來了內在的困難,嚴重製約了地質勘查單位的改革與發展。
五、地質勘查行業改革取得的主要經驗
經過近年來的改革發展與探索,取得如下工作經驗:
(1)地質勘查業及地質延伸業,是立身之本,做精做強勘查業是經濟社會對地質勘查單位的發展要求。
(2)多經產業是地質勘查單位調整產業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有效途徑,要面向社會,服務大眾,在注重經濟效益的同時,做好人員的分流和安置工作,為深化改革提供保證。
(3)要想大發展就要解放思想、轉變觀念,積極融入地方經濟建設,把為政府提供各項服務放在重要議事日程。
(4)不斷優化內外部發展環境,積極爭取有利政策,為改革發展提供動力。
(5)在投資體制改革方面,局結構調整資金本著「扶優助強」的原則,重點向優勢企業傾斜,取得了較好效果。
(6)在產權制度改革方面,有的地勘單位對下屬法人企業職工持股進行了回購,積極探索了股權多元化的途徑,使股權結構和股本設置更加合理。
(7)在體制上,對地勘單位的二級實體逐步進行股份制改造,提高二級實體的市場競爭能力。
(8)在機制上,建立對地質找礦有功或創收突出的人員的獎勵制度,充分發揮他們在找礦和市場承攬項目的積極性。
(9)產業結構調整中,一方面要加大市場項目承攬力度,另一方面產業要重點向礦業開發轉移,要集中資金積極參與市場競爭。
(10)加大地質科技投入,引進或購買先進裝備,不斷提高市場競爭和為國家找大礦的能力。
六、「十一五」地質勘查改革發展的思路設想
在「十一五」期間將按照「做精做強地質勘查業,大力拓展勘查延伸業,穩步推進建築製造業,積極培育旅遊服務業」的工作方針,以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為統領,認真落實省第九次黨代會的部署,在深化改革,提高管理水平上下功夫;在做精做強主業,發揮主力軍作用上下功夫;在提升裝備水平,推進科技創新上下功夫;在深化經濟結構調整、培養優勢企業上下功夫;在構建和諧社會、推進精神文明建設上下功夫,實現礦權設置、對外創收、裝備升級、地質科研四個突破,努力開創山西省地質勘查事業新局面。其中改革的主要任務是調整機構、職能,深化人事、勞動、分配製度改革,投資體制改革,產權制度改革,達到綜合實力顯著增強,地質行業經濟實現跨越式發展,總收入和職工年收入在全國同行業中居中上游水平。
七、地質勘查行業的對策及建議
目前經濟收入仍主要依賴於國家和省財政地質勘查項目,項目多時日子就好過,還沒有一個穩定的產業,正在改革發展中摸索。從全國其他省份的地質勘查行業改革經驗來看,一是地質勘查單位必須要有穩定的產業,不但要進行地質勘查還要開礦,要從專一的地質勘查走向礦業勘查與開發。二是落實貫徹好《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4號),關鍵是要給予地質勘查部門,特別是國有地勘單位待遇傾斜和投入傾斜。20世紀五六十年代國家找礦大會戰是這樣,今後仍然是這樣。特提出下列建議。
(1)地勘單位改革發展關鍵是體制機制問題,建議國家制訂政策,促進地質勘查單位深化改革,盡早走入良性循環的軌道。
(2)督促落實屬地化地質勘查隊伍的有關優惠政策,真正解決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的實際問題,為地質勘查單位的改革發展創造條件。
(3)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決定》精神,盡快出台國家裝備上要對國有地質勘查單位投入的具體意見,制定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立項的優惠政策和進行礦產資源開發的扶持政策,發揮各地質勘查局的技術管理上的作用。
(4)進一步確定商業性地質勘查工作的投入方向,大力培育地質市場,保證地質市場對地質勘查工作有較高的需求。
(5)引導國有地勘單位積極「走出去」,使國有地勘單位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中為國家解決礦產資源缺乏的問題,同時拓寬地勘單位服務區域。
總之,我省地質勘查行業,堅持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結構調整為主線,以管理創新為動力,不斷完善「突出發展地礦業,規模發展延伸業,努力提升製造業」的發展思路,經濟保持了持續、健康、穩定的發展態勢。地礦業緊緊抓住《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頒布帶來的新機遇,按照「高起點,大手筆,裂變式」的發展要求,認真落實「勘查開發一體化」的經營方針和「立足山西、西進北上、走出國門」的發展戰略,以打造地勘單位「國家隊」為目標。結合實際,確立了「以地質礦產勘查為基礎,以礦業開發和礦權運作為主體,以社會地質工作為補充,以水文地質、環境地質、災害地質為延伸,全力打造地礦主業,推動地礦經濟裂變式增長」的發展定位。確立了「集團化發展、規模化經營」的發展方針,不斷優化內部結構,更加註重提高經濟發展總量和經濟運行質量,體系建設、市場開發、經營管理,要不斷取得新成效,提高市場佔有份額。
(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地勘處)
Ⅶ 山西關於國企改制經濟補償金的政策及規定
發文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日期:2006-5-18
執行日期:2006-5-18
(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2006年4月制定省政府辦公廳2006年5月18號晉政辦發[2006]33號文轉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省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破產法》)、《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晉政發(2004)46號)、《國務院關於促進流通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9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列入國家政策性關閉破產工作計劃或依法實施關閉破產的省屬國有企業。
第三條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費用的缺口部分,由企業提出申請,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屬國有企業改革領導組辦公室,經批准後,用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補助解決。
第四條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的司法審理程序按法律和人民法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應遵循如下原則:
(一)依法規范操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三)妥善安置職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四)積極穩妥,精心組織,確保穩定。
第六條凡借用外國政府、國際組織、世界銀行貸款或轉貸款,償還任務尚未落實的省屬國有企業,債務人不得申請破產。
第二章組織領導和工作職責
第七條省屬國有企業改革領導組辦公室負責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監督,並及時解決遇到的有關問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關閉破產案件的審理工作。
第八條實行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工作審查制度。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預案由企業主管部門報省屬國有企業改革領導組辦公室審查同意後,實施關閉破產。國家政策性關閉破產項目的審查工作,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
第九條省直委、辦、廳、局和企業集團公司以及各級國資、經(貿)、財政、勞動保障、民政、國土資源、稅務、工會等部門,要條塊結合、明確職責、通力合作,做好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工作。
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
(一)協助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產案件的審理工作,履行相關職責;
(二)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防範和處置突發事件。
(三)加強社區建設工作,建立相應機構,做好關閉破產企業工傷人員、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工作;
(四)做好關閉破產企業辦社會職能的接收管理工作;
(五)做好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善後工作。積極做好職工再就業工作。
第十一條企業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企業制定關閉破產預案並做好各項前期准備工作;
(二)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政策的銜接和補助資金的落實;
(三)組織實施所屬企業的關閉破產工作;
(四)做好政策宣傳和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全力維護企業和社會的穩定;
(五)協助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產案件的審理工作,履行相關職責;
(六)做好國有企業破產的善後工作。
第十二條國有及國有控股的集團公司所出資設立的國有企業的關閉破產工作,由集團公司負責組織實施。省直委、辦、廳、局管理的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工作,由省直委、辦、廳、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章破產申報及預案編制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省屬國有企業(作為債務人)可申請破產:
(一)因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
(二)長期虧損,資不抵債需要清算的;
(三)資源枯竭的礦山。
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省屬國有企業申請關閉破產要編制破產預案。破產預案可由企業主管部門組織企業或者委託中介機構制定。
破產預案應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主要包括企業概況,職工、資產(含土地使用權的使用現狀)、負債狀況,近三年企業生產經營及虧損狀況;
(二)企業關閉破產原因。其中重點反映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或需要清算的真實情況;
(三)企業關閉破產遵循的原則;
(四)企業關閉破產費用測算;
(五)資產變現方案;
(六)職工安置方案;
(七)抵押、擔保責任及敏感債務等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八)關閉破產工作的組織領導;
(九)關閉破產工作進度安排和確保穩定的措施;
(十)有關附件。
第十五條破產預案需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職工安置方案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職工安置方案(含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審議的情況及決議)報省勞動保障廳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書。
第十六條建立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項目責任制。明確項目責任人,負責做好企業關閉破產的各項前期准備工作。
第十七條各項前期准備工作完成後,提交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破產費用缺口補助資金,經省屬國有企業改革領導組辦公室審核批准後,企業向法院申請破產。
企業應按照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提供案件受理的各項必備材料。
第十八條凡職工安置方案未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落實的企業,不得進入破產法律程序。
第十九條根據人民法院指定,國資、經(貿)委、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國土資源、工商、審計、稅務、物價、人事、發展改革委和銀監等部門,要指派專人參加破產清算組工作,認真履行清算組的各項職責,落實各項政策。
第四章企業關閉破產費用
第二十條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費用主要由破產清算費用、職工安置費用、社會保險費用、拖欠費用、社會職能移交補助費用等構成。各項費用以人民法院宣告關閉破產日為基準日,並依照有關規定及政策進行測算和預決算,嚴格審查確定。
資源枯竭礦山和地處偏遠軍工企業關閉破產費用,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破產清算費用(一)破產案件訴訟費。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法發(1999)21號)規定計算,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二)資產評估、審計費用。按有關規定的計費標准計算。
(三)清算組人員費用及辦公費用。根據關閉破產企業在職職工人數規模計算,具體標准如下:
在職職工人數清算費金額1000人以下10萬元,100l-2000人20萬元,2001-3000人30萬元,3001-4000人40萬元,4001-5000人60萬元,5001-10000人80萬元,10001人以上100萬元。
(四)清算期間的維護費。根據關閉破產企業在職職工人數規模計算,具體標准如下:
在職職工人數維護費金額1000人以下20萬元,1001-2000人40萬元,2001-3000人60萬元,3001-4000人80萬元,4001-5000人100萬元,5001-10000人150萬元,10001人以上200萬元。
(五)清算期間職工基本生活費。按照6個月的關閉破產清算期,職工基本生活費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算。
(六)留守人員生活補助費。按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
第二十二條職工安置費用(一)全民所有制職工的安置費。按法院宣告破產時企業所在城市(含縣城)企業全部在崗職工上年平均工資的3倍標准測算。具體發放時應體現工齡差別。
本人安置費=(領取一次性安置費職工的安置費總額÷領取一次性安置費職工的總工齡(月))×本人工齡(月)。
(二)合同制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按每滿1年工齡發1個月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標准計算。
(三)混崗集體工的安置費用。按每滿1年工齡發1個月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標准計算。
(四)1-6級工傷、工殘人員費用,撫恤人員費用和退養家屬工費用。
工傷、工殘人員費用。經市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等級鑒定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及有關政策規定計算10年。
撫恤人員費用。按照撫恤人員數和各類撫恤人員撫恤標准計算10年。
退養家屬工費用。按照退養家屬工人數和規定的退養費用標准計算10年。
第二十三條社會保險費用(一)統籌項目內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企業上年實際繳費工資總額的28%計算10年,再折半核定。並一次性繳付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統籌的機構管理,用於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
(二)統籌項目內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以企業上年實際繳費工資總額的比率為基數計算10年核定,並向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繳納,用於解決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資金出現缺口時,由省人民政府統籌研究解決。國家如有新的政策,按新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拖欠費用(一)職工工資及醫療費。按企業財務決算報告中的實際拖欠工資數核定。
(二)職工撫恤費、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因工死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等。按企業經審計的財務決算報告中的實際拖欠數核定;
(三)拖欠基本養老、失業和醫療社會保險費。按企業財務決算報告中的實際拖欠數填列。
第二十五條社會職能移交補助等費用省屬關閉破產企業所辦中小學移交後的辦學經費(含離退休教師企業轉事業養老保險差補部分),以所在地政府辦同類學校現行經費的平均金額為標准計算三年。三年後的負擔費用比例在省、市財政體制改革中統籌考慮確定。
省屬關閉破產企業移交的公安、消防、醫院、生活後勤服務設施(供電、供水、供暖、供氣)移交當地政府管理等補助費用。按照上年度實際支付的人員經費和日常運行費用標准,計算3年。
企業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從原企業分離後的工作人員經費、場地建設維護費、辦公經費、退休人員移交當地社區服務機構管理服務費等補助費用(詳見《關於省屬國有企業改制和關閉破產中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破產財產變現和處置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所得仍不足以支付上述破產費用時,缺口部分由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補助解決。
第五章職工安置和社會保障
第二十七條職工安置方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破產企業職工的基本情況;
(二)職工安置渠道、措施、費用來源、經濟補償辦法及執行的政策依據;
(三)離退休人員管理、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及費用的落實情況;
(四)社會保險費用的清償和繳納情況;
(五)社會職能及其相關人員移交情況;
(六)工傷殘職工、撫恤人員情況及保障計劃;
(七)拖欠職工工資等費用總額及解決方法。
第二十八條關閉破產企業中的離休人員交由原企業主管部門管理。具體實施按《關於加強我省國有改制和破產企業離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執行。
第二十九條省屬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移交當地社區服務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移交當地社區服務機構管理服務費等補助費用一次性撥付接收機構。具體實施按《關於山西省省屬國有企業改制和關閉破產中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執行。
第三十條資源枯竭礦山和地處偏遠軍工企業的在職職工安置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非資源枯竭型省屬國有企業的在職職工安置。
截止法院宣告破產之日,關閉破產企業的全民所有制職工(含勞動合同制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即:男滿55周歲,女管理崗位滿50周歲,女生產崗位滿45周歲的,經本人申請,可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凡辦理提前退休的,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養老金按規定計發。
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職工,不符合前款安置條件的,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發給安置費,不再享受失業保險。
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參加工作的合同制職工,不符合本條第一款安置條件的,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發給經濟補償金,並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直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按職工本人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算,每滿1年工齡,發給相當於1個月的工資。工作時間不足1年的部分,按1年計算。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准,按照企業破產前上年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算。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准計算;企業月平均工資低於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計算;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及3倍以上的,按3倍的標准計發。
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和經濟補償金自謀職業的職工,發給《再就業優惠證》,並享受我省有關再就業優惠政策。
本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按照人事部《關於認真解決部分在企業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人發(2002)8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省屬關閉破產國有企業自辦中小學校的移交,以破產宣告日的在冊職工(含內退人員)、離退休人員為准進行編制核定後,成建制整體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編辦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山西省中小學校教職工編制標准及實施意見的通知》(晉政辦發(2003)29號)進行核編後,有超編人員的,以2001年12月31日在冊人數為基礎,加上2002年1月1日以後分配進入學校的師范類大中專畢業生和復轉軍人全部移交。學校全部國有資產(含土地使用權的使用現狀)移交當地人民政府管理,移交補助費用一次性撥付當地政府。
中央下放我省管理的煤炭、有色企業實施關閉破產時,所辦中小學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中央財政補助費用全額撥付地方政府,補助年限期滿後的辦學經費,在省、市財政體制改革中統籌解決。
省屬關閉破產企業所辦的公安、消防、醫院、生活後勤服務設施(供電、供水、供暖、供氣)等社會職能,經核定後在破產終結裁定後三個月內一次性整體移交當地人民政府管理。移交補助費用一次性全額撥付當地政府。
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完成生活後勤服務設施的社會化管理工作。
具體實施時按《關於推進山西省省屬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的實施意見》執行。
第三十三條社會保險關系接續。與關閉破產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被其他單位招用的,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被其他單位招用的,參保辦法按照統籌地區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參加失業保險的關閉破產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失業登記,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按規定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未參加失業保險的破產企業,其失業人員符合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規定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五條因工受傷1-6級已辦理退休手續傷殘人員的工傷醫療費在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生活護理費屬養老保險統籌部分在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其餘部分在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因工受傷1-6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傷殘職工,應享受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傷醫療費在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在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企業破產後,上述人員暫由企業主管部門或重組企業代管,所需費用比照退休人員移交社區服務機構管理服務費用的標准執行,待社區具備管理工傷人員條件時,再逐步移交社區管理。
除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外,其他撫恤人員撫恤金一次性發放。
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費用一次性撥付工傷保險經辦機構,5年後資金有缺口,由省人民政府統籌研究解決。
因工受傷7-10級且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傷殘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除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山西省有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所需費用在破產清算時優先予以撥付並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第三十六條隨同關閉破產的原省屬國有企業所屬集體企業的職工,屬於城市居民並已參加失業保險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未參加失業保險和享受失業保險期滿仍未就業的,按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七條以上各渠道安置的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其家庭成員屬於城市居民的,如其家庭人均實際收入仍未達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標准根據當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確定,並體現鼓勵就業的原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的程序由當地專門機構審查造冊、張榜公布,做到公正、公平、公開。
第三十八條應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榮譽津貼的職工,按省人民政府的有關文件執行。
第六章相關工作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將破產企業職工的再就業作為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工作統籌規劃。按照政府促進就業、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的方針,加速建立完善就業和再就業服務網路,廣泛開辟就業渠道,加強就業培訓,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幫助破產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實施再就業。
第四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認真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幫助職工解決好實際困難和問題,爭取職工的理解和支持,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關閉破產企業的穩定工作負全責。要建立維護企業、社會穩定的工作機構和責任制,制定相應預案及防範措施,加強信息溝通,及時發現處理各種矛盾,防止突發事件的發生和擴大。
第四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協助債權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做好獃壞賬、債權清償和損失的上報核銷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破產企業的黨、團、工會組織要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發揮黨組織戰斗堡壘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做到組織不散,工作不斷。企業破產後,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及時做好黨、團和工會組織關系的接轉。
具體實施按《關於在山西省省屬國有企業改革中做好黨組織設置和黨員組織關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執行。
第四十四條關閉破產清算工作檔案處置要與破產清算工作同步進行,上交企業主管部門或寄存國家綜合檔案館,防止流失。
第四十五條破產企業職工住房、工會財產以及移交的中小學校、公安、消防、醫院、生活後勤服務設施(供電、供水、供暖、供氣)等公益設施不計入破產財產。
第四十六條省屬關閉破產企業的生活後勤服務設施(供電、供水、供暖、供氣)要與企業生產系統進行分離,並確保設備完好。
第四十七條有關拖欠費用的處理關閉破產企業職工的債權,在關閉破產時,經破產清算組審核,張榜公布無誤後,由企業工會集中申報。
(一)關閉破產企業拖欠的在職職工工資、醫療費、撫恤費、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因工死亡)補助金、喪葬費等予以補發。
(二)關閉破產企業自謀職業的人員,仍在當地工作、生活的,原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建立個人賬戶,由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統籌管理。不在當地工作、生活並要求退出住房公積金的,經本人申請,其原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包括個人及企業繳納的部分)可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核實退還。
被挪用的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在售房時相應抵扣。
(三)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清償欠費確有困難的企業,其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包括長期掛賬的欠費,除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部分列入破產相關費用外,其餘不能清償的欠繳部分,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省勞動保障廳審核,省財政廳復核,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核銷。
個人已繳納被企業挪用和企業欠費應計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部分,在破產財產處置中優先清償。職工個人未繳納的部分由個人補繳。
第四十八條省屬國有企業破產財產以及土地使用權,應委託具有資格的資產和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核准、備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轉讓。
第四十九條省屬國有企業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無抵押或抵押無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企業關閉破產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處置,包括土地出讓金在內所得,減去出讓業務成本費用後全額繳入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賬戶,全部用於支付關閉破產相關費用及安置職工。
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變現收入(包括土地出讓金)設專戶管理,各級財政不得將其納入財政收入,不得截留。
第五十條經審核資產變現確有困難的個別省屬國有企業,可實行人資分離的辦法。所需破產費用由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先行墊付,破產財產(含土地使用權)變現收入繳入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賬戶,缺口部分經批准後予以核銷。
經批准實行人資分離的省屬國有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由清算組提出申請,並將職工安置方案、關閉破產費用預算、破產財產處置方案報省屬國有企業改革領導組辦公室,簽署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實行人資分離的省屬國有企業,其破產財產(含土地使用權)由企業主管部門進行監管,並負責在破產清算期結束後三個月內變現,破產財產(含土地使用權)變現後,將變現所得繳入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賬戶專戶管理。
第五十一條鼓勵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和其他法人、自然人收購重組關閉破產企業。具體辦法按照《山西省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土地使用權礦業權處置的意見》和《山西省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企業破產過程中資產評估、驗資、審計、產權交易、公證、職業介紹等項目的收費,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土地使用權的核定費用在土地使用權評估費用中列支。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主管部門是指省直委、辦、廳、局和企業集團公司。
第五十四條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時,監察、審計等部門應對企業法人代表進行經濟責任專項審計;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查明企業破產的原因和責任,對因違法違紀致使企業破產的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第五十五條對關閉破產實施中違法違規操作,弄虛作假,干涉司法公正,侵害債權人和職工利益的行為,堅決予以查處和糾正。對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對破產實施中玩忽職守,不履行職責,工作不力,相互推諉引發群體性、突發性事件,造成社會不穩定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十七條監察、審計等部門審查核實後,對無違法違紀行為,在生產經營中無重大決策失誤的,在破產清算工作中恪盡職守並做出貢獻的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經破產清算組推薦,破產清算領導組同意,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妥善安置。
第五十八條中央在晉及下放我省實施關閉破產的企業,執行國家關閉破產政策。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實施前制定的有關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條本辦法由山西省省屬國有企業改革領導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Ⅷ 山西省地勘行業的事業單位改革的問題!跪求大神講解!省地勘院(一水)未來會被改革成純企業嗎
1.全額事業來
2.計劃歸計劃,發展自誰也不知道。所有的事業單位改革是大趨勢。
3.近幾年,一水已逐步市場化。改革後,崩潰倒不至於,但是下坡路肯定是要走的,有大環境的原因,也有管理方面的原因,也有人才斷層的原因。歡迎人才加盟一水,搞活一水。
4.貌似近幾年來的都是合同制,具體可以問 局勞人處。政策應該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進來了抓緊解決編制問題。
盡量回答,不一定對,希望對小兄弟有幫助,工大研究生?還是地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