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局不依法履行職責公益訴訟
⑴ 鄰水縣林業局因整治採石場不力被判敗訴嗎
2018年7月,四川省第二例行政公益訴訟案宣判。法院判決確認鄰水縣林業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並責令其繼續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恢復被破壞的森林資源。
為提升司法公信力,庭審當天,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近40家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到場旁聽。同時,鄰水縣人民檢察院也對該案進行了現場直播。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鄰水縣林業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並責令其繼續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恢復被破壞的森林資源。
廣安市人民檢察院行政檢察處處長雷景輝說,該案中,林業局雖向採石場送達責令恢復通知書,但根據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強製法》,行政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行政強制執行或者代為履行。「根據第五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⑵ 行政公益訴訟是行政訴訟發展的方向嗎
行政公益訴訟是指檢察院、公民及社會組織認為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公共利益版或有侵權害之虞時,雖與自己無直接利害關系,但為維護公益,而向特定機關提出起訴請求,並由特定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7年6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葯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修改標志著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的初步建立。
⑶ 環境保護法第58條的公益訴訟包括行政訴訟嗎
環境保護法第58條規定公益訴訟的目的,從本質上看,就是打開了行政訴訟的方便之門,對社會組織依法監督奠定了法律基礎,能有利地促進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上積極作為,防止其懶政怠政有十分重要意義。同時,為了防止出現濫訴,第58條規定了公益訴訟啟動的門檻
一、《環境保護法》第58條:
1、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2、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3、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二、試水行政公益訴訟,貴州金沙檢察院告環保局不作為。
2014年10月20日,貴州省金沙縣環保局因「怠於處罰逾期不繳納排污費的企業」被金沙縣檢察院告上了法庭。這起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以行政機關為被告的公益訴訟案受到了社會各界的關注。
資料來源:檢察日報,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5-03/01/content_179823.htm
⑷ 公民有沒有辦法對古建築保護的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有的抄,公民是可以對古建築保襲護的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葯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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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要求規定:
1、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2、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3、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⑸ 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依法內在設區的容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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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⑹ 7月1日新行政訴訟法是否個人提起公益訴訟
不能,禁止。2017年7月1日行政訴訟法修正,只是允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作出修改
第五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葯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作出修改
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葯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決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⑺ 《環境保護法》第58條規定的訴訟是指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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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六條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徵求意見。
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後,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事項外,應當全文公開;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徵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徵求公眾意見。
第五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⑻ 環保局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嗎
環保局不能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版民事訴訟法〉的解權釋》第二百八十四條
環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有明確的被告;
(二)有具體的訴訟請求;
(三)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環保法》第五十八條 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⑼ 對發現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問題不按照規定查處應當追究誰的責任
對發現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問題不按照規定查處應當追究誰的責任。
根據《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的責任:
(一)制定的規定或者採取的措施與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相違背的;
(二)批准開發利用規劃或者進行項目審批(核准)違反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
(三)執行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不力,不按規定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中敷衍塞責的;
(四)對發現或者群眾舉報的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的問題,不按規定查處的;
(五)不按規定報告、通報或者公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災害)事件信息的;
(六)對應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的違紀違法案件線索不按規定移送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責任的同時,對負有責任的有關機構領導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9)地質局不依法履行職責公益訴訟擴展閱讀:
生態環境保護不力 五類黨政領導幹部將被追責
《紹興市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辦法》將「終身追究」作為原則之一,明確提出,對違背科學發展和綠色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輪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
追責對象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責任追究由紹興市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聯席會議統一組織實施。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責任追究決定,還將通過暢通公眾監督舉報渠道、建設環境損害曝光平台、推進環境公益訴訟等,強化監督。
建設天藍地綠水清的美麗紹興,是全市人民的美好嚮往。如何用「鐵腕」為生態環境護航?我市近日出台《紹興市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辦法》。首次對追究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起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保護問責制度。
追誰的責?五類領導幹部
要使生態環境領域的改革規定落到實處,關鍵要靠各級黨政領導幹部。
因此,《實施辦法》將「領導」列為主要追責對象。追責對象主要有五類:
一、區、縣(市)黨委和政府、市直開發區管委會主要領導成員;
二、區、縣(市)黨委和政府、市直開發區管委會有關領導成員;
三、區、縣(市)黨委和政府、市直開發區管委會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四是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五是黨委和政府任命的企事業單位有關領導成員。
配套的《紹興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明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在抓好分管領域、行業業務工作的同時,按有關要求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負責人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
其他相關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單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生產經營的負責人是本單位生態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其他相關人員對職責范圍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直接責任。
「責任追究聚焦黨政領導,旨在推動黨委、政府對生態文明建設共同擔責,落實權責一致原則,實現追責對象的全覆蓋。」業內人士認為。
追什麼責?有51種情形
什麼樣的情形會被追責?《實施辦法》根據五類對象,區分了不同情形。
追究區、縣(市)黨委和政府、市直開發區管委會主要領導成員責任的情形共有18種。比如,「五水共治」「四邊三化」「三改一拆」「一打三整治」和美麗紹興建設考核連續兩年不合格的;環境質量考核目標連續兩年未完成的;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連續兩年不合格的。
追究區、縣(市)黨委和政府、市直開發區管委會有關領導成員責任的情形有5種。
比如,未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應當依法由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的嚴重污染環境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停業、關閉的,或者支持、放任已被責令停業、關閉的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恢復生產、經營的。
追究區、縣(市)黨委和政府、市直開發區管委會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責任的情形有9種。比如,對發現或者群眾舉報的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的問題不按規定查處的,查處不及時或者避重就輕處理的。
追究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責任的情形有9種。比如,對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轄區內秸稈禁燒、垃圾禁燒、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森林災害防控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追究由黨委和政府任命的企事業單位有關領導成員責任的情形有10種。比如,不按照國家規定淘汰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後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的,或者使用、轉讓淘汰的工藝、設備的。
《實施辦法》還強調協作精神,明確「地區和部門之間在生態環境和資源協作方面推諉扯皮,主要領導成員不擔當、不作為,造成嚴重後果的」,也要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