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煤炭地質局陳方達
『壹』 非法轉讓亂秩序,依法處罰理應當——雲南省煤炭地質勘查院非法轉讓探礦權案是怎樣
2009年6月下旬,雲南省紅河州國土資源局礦管分局勘查科在正常業務辦理工作中發現,雲南省煤炭地質勘查院與石屏縣廣源礦業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轉讓探礦權,遂將有關材料轉執法支隊進一步調查。據查,2008年3月21日,雲南省煤炭地質勘查院(甲方)與石屏縣廣源礦業有限公司(乙方)簽訂轉讓協議。雙方約定:甲方將自己的漢泥扒煤礦探礦權(有效期為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10月30日)和其中已普查的成果轉給乙方持有,乙方負責對甲方前期投入、成果等費用給予人民幣100萬元的補償。另外,在甲方進行前期投入的過程中,與施工方馬麗發生的山地工程施工費用人民幣50萬元由乙方全部負責支付,甲方原與馬麗簽訂的協議自行終止。甲方負責將本協議約定的礦權變更為乙方持有。簽訂協議後,石屏縣廣源礦業有限公司支付給雲南省煤炭地質勘查院人民幣80萬元,並在上述探礦權區域內投資400餘萬元探礦,開展實際勘查工作。2009年5月27日,雲南省煤炭地質勘查院、石屏縣廣源礦業有限公司、蒙自縣芷村石灰窯煤礦有限公司三方簽訂《補充協議》。其中約定:雲南省煤炭地質勘查院、石屏縣廣源礦業有限公司將漢泥扒煤礦探礦權轉讓給丙方蒙自縣芷村石灰窯煤礦有限公司。正在三方欲將漢泥扒煤礦探礦權再轉讓給蒙自縣芷村石灰窯煤礦有限公司時,由於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及時發現,以上協議未履行。
紅河州國土資源局經調查認定:雲南省煤炭地質勘查院、石屏縣廣源礦業有限公司將漢泥扒煤礦探礦權轉讓給蒙自縣芷村石灰窯煤礦有限公司的行為,不作非法轉讓論。雲南省煤炭地質勘查院與石屏縣廣源礦業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向雲南省國土資源廳申請探礦權轉讓審批,先行私下簽訂轉讓協議,並已實際履行,探礦權主體發生實際轉移,構成非法轉讓探礦權的違法行為。
對雲南省煤炭地質勘查院非法轉讓探礦權的行為,紅河州國土資源局鑒於轉讓協議中涉及的100萬元補償費,主要是槽探、硐探、地質填圖、測量、化驗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另外50萬元,是省煤炭地質勘查院委託馬麗負責部分探礦工程而應該支付的工程款,沒有非法轉讓的違法所得。據此並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罰:責令改正諱法行為;處以3萬元罰款
【分析】本案是一起非法轉讓探礦權案件。
本案涉及礦業權的兩次轉讓:一是雲南省煤炭地質勘查院將取得的探礦權擅自轉讓給石屏縣廣源礦業有限公司,並且已經實際履行;二是其後雲南省煤炭地質勘查院、石屏縣廣源礦業有限公司與蒙自縣芷村石灰窯煤礦有限公司三方簽訂探礦權轉讓協議,約定雲南省煤炭地質勘查院、石屏縣廣源礦業有限公司將漢泥扒煤礦探礦權轉讓給蒙自縣芷村石灰窯煤礦有限公司,由於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及時發現,該協議未履行。
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並依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准,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認定雲南省煤炭地質勘查院將探礦權非法轉讓給石屏縣廣源礦業有限公司的違法事實成立。鑒於轉讓協議中涉及的100萬元補償費,主要是槽探、硐探、地質填圖、測量、化驗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另外50萬元,是省煤炭地質勘查院委託馬麗負責部分探礦工程而應該支付的工程款,沒有非法轉讓的違法所得。據此依法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定性、處罰都是非常正確的。而對上述礦業權再次轉讓蒙自縣芷村石灰窯煤礦有限公司的事實未予認定,是因為僅僅簽訂了轉讓協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及時,尚未實際履行和實施。因此,從事實情況看,尚未形成非法轉讓探礦權的事實,對此未進行行政處罰,是符合實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