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地理行省制度名詞解釋
㈠ 名詞解釋:行省制度
行省來制度源於魏晉時的行台,當自時為中央政權處理軍國大事時的臨時派出機構。金朝曾在邊境廣置行台尚書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時仿金制,設行尚書省統轄一個大區的路府州縣,演變成地方最高政治機構。元世祖中 統年間,尚書省並入中書省,地方機構也改稱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從此,地方政治制度進入劃省而治的階段。
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參知政事,其行政機構名稱和官吏品秩與中樞相等,凡一省軍國大事無 所不領。行省轄區不僅地域遼闊,且省界犬牙交錯,使 其無山川險阻可依,北向門戶洞開,形成以北制南的軍 事控制局面。因這一措施有助於防止地方割據,故為明、清所繼承。元行省所轄路府州縣無固定統屬關系,隨意性很大。有些行省與路之間還設道,屬監察性質。為加強控制,元在路府州縣均設蒙古事務官「達魯花赤」,監 督各級官吏,執掌最高權力。縣以下設村社和里甲,常由蒙軍駐村社實行軍事統治。里長通常為蒙古人、色目人,衣食用度悉由居民供應,成為當地的最高主宰。由此使民族矛盾與階級矛盾更加激化,導致元末農民大起義。
㈡ 名詞解釋:行省制 謝謝
行省制度:以行省為樞紐,以中央集權為主,輔以部分地方分權的新體制。
㈢ 中國歷史地理的名詞解釋有哪些
歷史方面的有:四大書院 八大古都 四大名樓 淝水之戰 赤壁之戰 貞觀之治 安史之亂 王安石變法 王叔文變法及八司馬 土木堡慘敗 等等.
地理方面的有:1梅雨初夏季節在江淮地區經常出現的一種大范圍的降水氣候特徵.降水豐沛相對濕度大、雲量多、風力、大氣悶熱.
2.寒潮冬半年降溫幅度較大的大氣現象.標准日降溫高於10度溫度天距平高於10度溫度頁距平高5度.
3.伏旱發生在七月下旬八月上旬即梅雨過後在副熱帶高壓控制下形成的乾旱天氣現象.
4.干濕度地帶性海陸分布及其對比關系形成了大陸性氣候和海洋性氣候的差別大陸內部和東西兩岸各植被類型的差別以及景觀的干濕度差別這種差別常呈經度分異的方向變化故習稱為經度地帶性或稱為干濕度地帶性.
5.灘塗海陸之間的交接地帶其地貌沉積、土壤都與潮汐、海浪及泥沙來源密切相關.
6.黑潮暖流北太平洋副熱帶總環流系統中的西部邊界流具有流速強流量大流幅狹窄延伸隧道高溫高鹽等特徵為其特色其潮流因水色深藍遠看似黑色故謂黑潮.
7.冷島效應綠洲內部防護林和農作物使風速減速蒸散強烈使用相對濕度增加下墊面的改變使溫度變幅減小且平均值低於周圍荒漠.這些特點不僅有利於綠洲化過程持續進行還對綠洲邊附近的荒漠侵襲起著某種抑製作用.
8.土地資源從自然屬性看是指地質、地形、氣候、水文、植被和土壤等要素組成的自然綜合體其性質取決於土地要素的組合關系和綜合特點.從社會屬性看是具有可促使發展農業生產的具有經濟特徵的社會財富.
9.地域分異規律指整個景觀或地理環境各組成成分按確定方向發生有規律的空間分異現象.10.區域文化形成於一定地區的地理單元內的以一定地域概念為基礎的相對明確的地域范圍內形成的系統文化.
11.傳統文化是指在中國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並沿傳下來的具有一定特色的物質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的總和.
㈣ 行省制度內容,歷史意義
【蒙古國】時期,燕京、別失八里、阿母河三斷事官及歸降的金朝官吏、軍閥等,回也稱為行尚書答省或行省。不過,這些都算不上嚴格意義上的行省。
【忽必烈建元朝後】,正式在朝廷設置中書省總領全國政務,時稱「都省」。
不久,又沿用前朝舊例,頻繁派中書省宰執帶相銜臨時到某一地區負責行政或征伐事務。如中統和至元前期的【陝西四川行省】、【河東行省】、【北京行省】、【山東行省】、【西夏中興行省】、【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省】、【雲南行省】、【平宋戰爭前後的荊湖行省】、【江淮行省】等。
㈤ 名詞解釋(瓦肆和行省制度)
瓦肆是宋、元時大都市的娛樂場所。也稱「瓦舍」或「瓦子」。有各種雜耍,說唱等文藝演出,也包括書畫交易等各種商業活動。汴梁和臨安是瓦肆最多最活躍的城市。
行省制 源於魏晉時的行台,當時為中央政權處理軍國大事時的臨時派出機構。金朝曾在邊境廣置行台尚書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時仿金制,設行尚書省統轄一個大區的路府州縣,演變成地方最高政治機構。元世祖中 統年間,尚書省並入中書省,地方機構也改稱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從此,地方政治制度進入劃省而治的階段。
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參知政事,其行政機構名稱和官吏品秩與中樞相等,凡一省軍國大事無 所不領。行省轄區不僅地域遼闊,且省界犬牙交錯,使 其無山川險阻可依,北向門戶洞開,形成以北制南的軍 事控制局面。因這一措施有助於防止地方割據,故為明、清所繼承。元行省所轄路府州縣無固定統屬關系,隨意性很大。有些行省與路之間還設道,屬監察性質。為加強控制,元在路府州縣均設蒙古事務官「達魯花赤」,監 督各級官吏,執掌最高權力。縣以下設村社和里甲,常由蒙軍駐村社實行軍事統治。里長通常為蒙古人、色目人,衣食用度悉由居民供應,成為當地的最高主宰。由 此使民族矛盾與階級矛盾更加激化,導致元末農民大起義。
㈥ 蒙古史名詞解釋行省制度
行省制的確立,從政治上鞏固了國家統一,使中央集權在行政體制方面得到保證。這是中國行政制度的一大變革,對後世影響巨大。省作為地方一級行政區的名稱,一直沿用至今。 行省制源於魏晉時的行台,當時為中央政權處理軍國大事時的臨時派出機構。金朝曾在邊境廣置行台尚書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時仿金制,設行尚書省統轄一個大區的路府州縣,演變成地方最高政治機構。元世祖中 統年間,尚書省並入中書省,地方機構也改稱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從此,地方政治制度進入劃省而治的階段。
使命
元代行省是行中書省的簡稱,其淵源可追溯到魏晉隋唐的行台和金代行尚書省。蒙古國時期,燕京、別失八里、阿母河三斷事官及歸降的金朝官吏、軍閥等,也稱為行尚書省或行省。不過,這些都算不上嚴格意義上的行省。忽必烈建元朝後,正式在朝廷設置中書省總領全國政務,時稱"都省"。不久,又沿用前朝舊例,頻繁派中書省宰執帶相銜臨時到某一地區負責行政或征伐事務。如中統和至元前期的陝西四川行省、河東行省、北京行省、山東行省、西夏中興行省、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省、雲南行省、平宋戰爭前後的荊湖行省、江淮行省等。其中,設立於至元十年(127年)的雲南行省等,已帶有地方最高官府的色彩。就是說,這一階段的行省已顯現朝廷派出機構與地方最高官府的兩重性端倪。只不過此類兩重性僅表現在雲南等少數行省范圍內,多數行省的性質仍然是朝廷的臨時派出機構。
大約在世祖末成宗初,隨著江浙、湖廣、江西、陝西、四川、甘肅、遼陽、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設,行省逐漸演化為常設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幾乎與此同時,元廷又對行省的名稱、品秩、事權作了重要調整:其一,"嫌於外重",一律取消中書省宰執"系銜" ;其二,降行省品秩為從一品,通常以平章政事二名為長官、少數行省特許增置左丞相一員,但品秩仍比都省低一級 ;其三,江南等處行樞密院並入行省,實行"絜兵民二枋而臨制於閫外" 的體制。這三項舉措大體奠定了行省作為地方常設 機構的規模和權力框架。
經費
另外,朝廷為部分行省提供經費,也有助於理解行省的性質。如世祖至元七年(1270年)閏十一月元廷"給河西行省鈔萬錠,以充歲費";至元八年(1271年)四月"給河南行中中書省歲用銀五十萬兩" ;大德元年(1297年)正月"以鈔十二萬錠、鹽引三萬給甘肅行省" ;延祐四年(1297年)六月"給嶺北行省經費鈔九十萬錠、雜彩五萬匹" 。
至元十年(1273年)閏六月賽典赤o贍思丁赴任前所賜白銀二萬五干兩、鈔五百錠 ,也屬於雲南行省設立之經費。以上朝廷撥給經費雖限於甘肅、河南、嶺北、雲南等部分行省,時間上卻囊括行省演化嬗變的前後兩個階段。這既可以看做是朝廷對部分行省的財政支援,也是行省作為朝廷派出機構在財政方門面的證據。設置目的各有側重和半數左右行省經費由中央提供,也可以從側面印證元行省並非純粹的地方官府。
職能
元代各地的租稅徵收,主要採取路府總領,"府科於州,州科於縣,縣科於民" ,逐級科級的方式。但是,在"腹里"以外的行省轄區內,路府州縣的賦稅徵收,又需要受行省的綜領和監督。首先,行省有權參與議定路府州縣所掌的賦稅數額、徵收方式,也擁有對路府州縣賦稅額高低上下、此增彼減的調整權 。對轄區鹽、酒、金銀、市舶等課稅,行省也有節制、掌管、監督等權力。其次,行省還代表中書省接受所屬路及直隸州的"上計",上計稽考完畢,又需要"總其概,咨都省、台憲官閱實之" 。歲終上計之外,路及直隸州有責任隨時向行省報告財賦收入情況。發現累年"未申除錢糧,虛作實在,為數巨萬",也申報行省"銷破" 。上計和稽考財賦時,行省官員有權適當懲罰路州官吏 。這就是柳貫所言行省"財賦之簡稽"職能的基本內容。再次,大約在世祖末成宗初,各行省督辦的錢糧賦稅已有了數額方面的規定。此類規定,即所謂"合辦額",是以年份為單位計算的。"合辦額"直接向朝廷負責,或增余,或足額,成虧欠,由朝廷逐年檢核 ,並實行獎勵增羨和處分虧空的政策。如"河南行省虧兩淮歲辦鹽十萬引、鈔五干錠,遣札刺而帶等往鞫實,命隨其罪之輕重治之。陝西行省增羨鹽鈔一萬二千五百餘錠……各賜衣以旌其能" 。通過掌管稅額、上計稽考和以行省為單位的定額辦集,行省充當了元廷搜刮各地財賦的重要工具。有的學者稱江浙等行省相當於向中央轉送財賦的"中轉站" ,不是沒有道理的。
與財政方面的作用略有不同的是,元行省在行政、軍事。司法三領域內代中央行事或收權更為突出,替地方分留部分權力則相對弱化。這或許是元廷在行政、軍事、司法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和特意安排所致。
行省對所屬路府州縣能夠實施有效的行政節制和統屬,而這種節制和統屬又大抵是代中央行事的。首先,腹里以外路府州縣的重要政務必須申稟行省。第二,行省有權臨時差遣所屬路府州縣官員辦理某些政事。第三,行省有權號令指揮路府州縣的各項政務 。
行省雖然得以在中央對地方的行政統屬中發揮承上啟下和代朝廷統攝節制的作用,但是在行政的另一關鍵-一命官權或人事權方面,又表現得無甚作為。元代地方官吏的選用主要由中書省和吏部負責。通常,從七品至從九品的地方官吏由吏部"擬注",中書省參知政事等審核,每月舉行一次。正三品至正七品,由中書省"自除" 。 二品以上官(如行省長貳)則"選自特旨",由皇帝根據需要選拔,中書省宰相入宮 "取進止"。即使是未入流的吏員,其選格一律由中書省吏部確定,每月由吏部銓注一次 。平宋以後,兩廣、福建、陝西等地區五品以下官,元廷一度允許"從行省就便銓注" 。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始,針對湖廣、雲南、福建、四川等處"要荒州縣赴京師動沙萬里"的情況,元廷又模仿唐制,每隔三年由中書省委派使者會同行省官及行台監察御史,遷調所在官吏,"課吏殿最而上下其秩" 。由於這項制度,元廷基本解決了行省所轄邊遠地區官吏銓調遲緩,或大量缺官等弊病,又始終將包括邊遠地區在內的各級地方官吏的銓調權緊緊地掌握在中央。總之,元代各級地方官吏必須"受命於朝而後仕" 。行省雖可會同朝廷使者銓官及自行委任部分省椽、宣使、路府州縣低級吏員,但對絕大多數地方官的任用和控調,是無法問津的。這比起漢代郡守自辟六百石以下屬吏和唐節度使辟官之權,實在是難望其項背。行省幾無任官和銓調權,表明它未能像漢唐地方大吏那樣從中央分割出一部分重要的行政權。在行政方面,行省代中央收權、代中央節制路府州縣的作用相當顯赫,其替地方分留的人事權、任官權則微乎其微。
元代,鎮戍中原和漠北等地的蒙古軍和探馬赤軍,直屬於朝廷樞密院。路總管府等管民官只掌民事財政,軍事上"無寸尺之柄"。鎮戍於淮河以南的漢軍諸萬戶及新附軍等,則直接由行省管轄。行省即成為元代地方諸官府中唯一握有較大軍權的機構。由於計省所握軍權比較大,其軍事方面的地方分權傾向似乎不言而喻。然而,元代軍隊屬性比較特殊,由於行省制的兩重性及其在提調軍馬中的若干具體規則或情況,行省在軍寧L的功用顯得比較復雜。以行省為代表的軍事方面的"地方分權",並不十分典型,通常表現出為中央集權服務和地方分權的雙重效應。因而,需要認真辨析。
㈦ 急歷史名詞解釋行省制度
行省制度:行省制度源於魏晉時的行台,當時為中央政權處理軍國大事時的臨時派出機構專。金朝曾在邊境屬廣置行台尚書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時仿金制,設行尚書省統轄一個大區的路府州縣,演變成地方最高政治機構。元世祖中 統年間,尚書省並入中書省,地方機構也改稱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從此,地方政治制度進入劃省而治的階段。
㈧ 行省制度用名詞解釋
行省制是13世紀以來中國的主要行政模式,源於元朝,明清兩朝得到發展,最終影響了現代中國的行政體制。
元代行省制度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行省的雙重性,既是朝廷的派出機構,又是地方的最高行政機構,有利於加強中央與地方的聯系,鞏固了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融合; 二是行省制度既有利於中央收集,又給地方留出了部分權力,達到中央與地方勢力的平衡。 三是行省的領導體制是一署多員與長官節制相結合,有利於官員的相互制約,也即可以說是實行集體領導與民主集中相結合的領導方式。 四是行省權力大而不專,較成功地解決了地方勢力坐大的積習。
㈨ 地方制度名詞解釋
一、地方制度的概念
地方制度是國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憲法的重要內容。有關如何劃分行政區域,如何建立地方國家機關,地方國家機關行使什麼職權,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以及它們同人民群眾之間的關系等原則的總和,就叫做地方制度。
地方制度的性質由國家的根本性質決定。我們新中國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必須建立適合人民民主專政需要的地方制度。
二、我國地方制度的歷史發展
(一)古代的地方制度
我國奴隸制的國家中已存在著國家的整體和部分之間的關系。但在奴隸制社會里,同現代意義上的地方制度是完全不同的。自戰國和秦代建立郡縣制以來,就有了封建政治的地方制度。我國比較完備的地方制度是在封建社會開始形成的。
(二)新中國成立前的近代地方制度
新中國成立前的近代地方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繼承了清代地方制度的形式。北洋軍閥時期,由開始的封建軍閥中央集權,發展到後來在帝國主義的操縱下,各派軍閥割據,公開實行地方分權、地方自治和聯省自治。1925年7月1日,在中國共產黨的倡議、領導與支持下,國民黨建立了廣州國民政府。中國地方政權稱「政府」即始於此時。蔣介石背叛革命後,建立起一個國民黨一黨專政的政權。總之,新中國成立前的近代地方制度具有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性質。
(三)新中國的地方制度
新中國的地方制度是在摧毀舊的地方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和發展起來的。某些形式同過去有一定程度的歷史聯系,特別是同我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政權的關系極為密切。
建國初期,全國地方設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凡人民解放軍剛剛解放的地方,一律實施軍事管制,並在條件許可時召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在普選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1954年9月召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後,地方設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設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也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在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自治政策,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1958年以後鄉級政權被人民公社所取代。「十年動亂」期間,我國地方政權建設受到嚴重破壞,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名存實亡,而黨政合一的「革命委員會」成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同時又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區域自治政策也慘遭踐踏。直到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在1979年7月召開的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才決定取消了各級「革命委員會」,恢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建置。同時,對憲法中關於地方政權的設置、性質、職權、人民代表的產生、罷免等規定,都作了重要修改。1982年12月4日通過的現行憲法,對我國地方制度的規定更加完善,更加符合我國的國情。
總之,新中國的地方制度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地方制度,具有自己的特點和優點。
三、行政區域劃分
行政區域劃分又稱行政區劃,是指國家為了便於實現行政管理,把自己的領土依據政治、經濟、民族狀況及地理歷史條件的不同,劃分成若干大小不同、層次不同的區域,建立相應的政權機關。
(一)我國行政區域劃分的原則
我國行政區域劃分的原則與剝削階級類型國家相反,是以促進各民族的平等和團結,便利廣大人民群眾參加管理國家和適應經濟發展為原則。具體地說,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1、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2、有利於行政管理。
3、有利於各民族的團結和發展。
4、有利於鞏固國防。
5、照顧自然條件和歷史狀況。
(二)建國以來我國行政區劃的變化和發展
新中國成立後,隨著政治經濟、文化建設的發展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行,我國行政區域的劃分;也經歷了一些變化和發展。主要情況是:
l、大行政區、省、行署的設置和變化。
2、城鄉劃分標準的建立及直轄市、市的設置和變化。
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區劃的變化。
4、鄉、鎮等基層政權單位的發展變化。
(三)憲法規定的行政區劃
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2、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3、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4、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
5、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我國行政區域基本上劃分為三級。即省(自治區、直轄),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有的地方劃分為四級。
(四}行政區域變更的法律程序
行政區域的變更包括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和更名。
1、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撤銷、更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2、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報國務院審批;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隸屬關系的變更,報國務院審批,自治州、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報國務院審批。
3、縣、市、畝轄區的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4、鄉、民族鄉、鎮的建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我國中央和地方關系的一般原則
(一)發揮兩個積極性的原則
(二)大權集中,小權分散的原則
(三)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則
(四)社會主義法制原則
(五)分工合作的原則
五、我國地方制度的特點
(一)多層次性
分為三種類型:即一般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別行政區。政權結構實行「四實三虛」,即中央、省級(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級和鄉鎮級是實的,而處於省和縣之間的地區;縣和鄉之間的區公所及市轄區下面的街道辦事處,則是虛的,分別作為省、縣、市轄區的派出機關。
(二)靈活多樣性
省級行政單位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分,自治區,享有比一般省、直轄市更大的自治權。城市從屬關繫上又分為中央直轄市、省轄市(地級市)及省轄市(縣級市);從規模上又可分為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中小城市等。從1980年以來又建立五個經濟特區。特別行政區保持另外一種社會制度,其自治程度又比自治區高得多。這都體現了我國建立地方制度的靈活性。
(三)獨創性
在處理中央和地方的關繫上,我們採取「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方針;不少地方市、地合並,實行市管縣的體制;對於經濟發達、對國民經濟發展有較大影響的市,實行計劃單列,享有更多的自主權;在城市和農村分別建立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在「一國兩制」方針的指導下,設立特別行政區等等。
(四)原則性
我國地方制度離不開有利於國家的統一和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這個總原則。這一原則體現了全國人民的最高利益,因而也是地方制度的根本原則。地方制度的一切做法和一切形式,歸根結底都要服從和服務於這個根本原則。
㈩ 解釋一下歷史中行省制度
元代實行行省制度(此制度在金代就出現,元代是將其完善),所謂行省,即回是行動的中書答省之意,由中央宰相府的派出機構對地方直接進行管理。當時中書省是中央政府最高權力機關,按理說怎麼能夠分一塊在江蘇,又分一塊在廣東呢,這個制度本身就是畸形的。其實是因為元代蒙古人征服中國,害怕各地不服管制,不放心將政權交給地方,不敢將政權分散,所以連地方政事也是由中央直接統治。就如過去英國的殖民地香港、印度,名義上是由皇帝而不是內閣直接派出總督,總督直屬於皇帝。因為內閣代表國會,而國會代表民意。英國本土可以有民主,可以有自治,而殖民地需要的是絕對服從,不需要民意,不能夠自治,因此也不需要地方官。中國其實就是蒙古人的征服地,相當於香港之於英國,是由中央直接派人管理,沒有地方政權。
因此說元代的行省制度,是有中央而無地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