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地理標志農產品處罰
❶ 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保護制度
我國2002年12月修改的《農業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符合規定產地及生產規范要求的農產品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這是除了《商標法》之外提到地理標志的另一部法律。由於人們對地理標志的認識都基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原理,另外質檢機關又多年來一直進行相關的工作,因此在理解《農業法》上述規定時一般會以為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應當是《商標法》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
但是,因為目前我國的地理標志產品幾乎都是農產品,而農業部門直接面對著多年來因前述工商、質檢兩套體系在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申請注冊和使用監管方面的缺漏而造成的農業生產經營者的困惑甚至抱怨。
因此,憑著在農業管理的過程中對某地域特定產品的特殊品質、產品地域范圍的劃定、生產過程的監控等都比較熟悉和便利的優勢,農業部門認為由其來執行農產品地理標識的認證和管理工作效率相對高、引起紛爭較少。正因為此,農業部於2007年12月發布了《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並隨後開始接受申請並頒發了若干農業部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專用標識。根據此辦法,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條件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這一點與質檢部門接受的申請人條件類似;但不同的是農業部的程序要求的是實質性的經過評審和異議的審查,這一點又與商標的審查過程相似 15。因此可以說,農業部門目前是想運用自己在農業管理方面的優勢,嘗試著建立一套關於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的體系,以克服工商、質檢部門兩套體系的不足。
然而,和質檢部門一樣,農業部門盡管可以根據自己的部門規章對某一農產品進行檢測評判並准許使用某種專用的標識(即農產品地理標志),但由於缺乏法律層次上的依據,執法方面存在著很大的障礙。
❷ 國家地理標志產品有哪些
國家地理標志產品有:貴州茅台酒、宜賓五糧液酒、安溪鐵觀音、中寧枸杞、金華火版腿、宣威權火腿、龍井茶、文山三七、雲南普洱茶、山西老陳醋、庫爾勒香梨、紹興黃酒、陽澄湖大閘蟹、五常大米、固城湖螃蟹、鎮江香醋、陝西蘋果、煙台蘋果、贛南臍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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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規定內容》第二十一條各地質檢機構依法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實施保護。對於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准和管理規范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的;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
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可監督、舉報。
❸ 什麼是農產品國家地理標志認證
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內主要取決於自容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根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規定,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農業部設立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
❹ 國家對農產品地理標志如何監督管理
根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第四章《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內門容應當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對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地域范圍、標志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
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或登記證書持有人不符合登記條件規定的,由農業部注銷其地理標志登記證書並對外公告。
地理標志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志使用人,對地理標志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志和登記證書。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志進行社會監督。
從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處罰。
❺ 什麼是國家地理標志產品
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內本質上取容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標志意義:
國家地理標志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5)國家地理標志農產品處罰擴展閱讀
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並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❻ 國家地理標志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的區別
從申請的意義來說,他們是一致的。對於申請人來說有利於產地農業打造知名農產品品牌,提升產地農產品價值,對於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增加農民收入、促進區域農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注冊農產品商標和地理標志,實施品牌化管理戰略,有利於培育地方支柱農業產業,形成地域品牌。
從區別上說
申請人的區別:
國家地理標志產品的申請人: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於成立申報機構或指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
農產品地理標志申報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
國家地理標志產品
農產品地理標志
國家地理標志產品申請流程
從措辭上來說申請人是有一定區別,實際上也可以認為都是同一人。
申請條件的區別:
1.在特定地域種植、養殖的產品,決定該產品特殊品質、特色和聲譽的主要是當地的自然因素;
2.在產品產地採用特定工藝生產加工,原材料全部來自產品產地,當地的自然環境和生產該產品所採用的特定工藝中的人文因素決定了該產品的特殊品質、特色質量和聲譽;
3.在產品產地採用特定工藝生產加工,原材料部分來自其他地區,該產品產地的自然環境和生產該產品所採用的特定工藝中的人文因素決定了該產品的特殊品質、特色質量和聲譽。
1.產品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
2.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
3.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於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4.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域范圍;
5.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
總結一下,區別就是國家地理標志產品在命名上不一定需要體現地理區域名稱,而農產品地理標志則必須體現,另外農產品地理標志還要求該原材料的產地必須是在申請地,而國家地理標志對原材料的要求可以有部分來自其他地區。可以理解為,農產品地理標志是初級農產品,不能進行二次加工,而國家地理標志產品則有部分是可以進行二次加工的農產品。
申請流程的區別:
總結一下,就是審批對象的區別,國家地理標志產品是有國家工商總局審核頒發的,而農產品地理標志則是由農業部審核頒發的。
❼ 國家地理保護標志產品法律保護條款
第一條為了有效保護我國的地理標志產品,規范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的使用,保證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包括:
(一)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
(二)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申請受理、審核批准、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各地質檢機構)依照職能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
第五條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應依照本規定經審核批准。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必須依照本規定經注冊登記,並接受監督管理。
第六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遵循申請自願,受理及批准公開的原則。
第七條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的產品應當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的要求,對環境、生態、資源可能產生危害的產品,不予受理和保護。
❽ 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規范
根據《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的規范如下:
第一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實行公共標識與地域產品名稱相結合的標注制度。
公共標識基本圖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英文字樣、農產品地理標志中英文字樣和麥穗、地球、日月圖案等元素構成。公共標識基本組成色彩為綠色(C100Y90)和橙色(M70Y100)。
第二條 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標志使用申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提出標志使用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申請書;
(二)生產經營者資質證明;
(三)生產經營計劃和相應質量控制措施;
(四)規范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書面承諾;
(五)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條 經審核符合標志使用條件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標志使用申請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標志使用數量、范圍及相關責任義務。
第四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生效後,標志使用人方可在農產品或者農產品包裝物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並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活動。
第五條 印刷農產品地理標志應當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設計使用規范手冊》要求。
全國可追溯防偽加貼型農產品地理標志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統一設計、製作,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使用。
第六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建立規范有效的標志使用管理制度,對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檢查,並提供技術咨詢與服務。
第七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應當建立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檔案,如實記載地理標志使用情況,並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檔案應當保存五年。
第八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圍使用經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冒用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十條 對違反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投訴。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定期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及監督檢查情況逐級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報送上一年度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及監督檢查情況。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匯總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及監督檢查情況,並於每年2月底前報農業部。
第十三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申請書、標志使用協議樣式和《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設計使用規范手冊》等,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組織制定。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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