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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地理標志原產地

發布時間: 2021-02-23 05:43:46

國家地理標志項目屬什麼級別

地理標志——世界貿易組織在有關貿易的知識產權協議中,對地理標志的定義為:地理標志是鑒別原產於一成員國領土或該領土的一個地區或一地點的產品的標志,但標志產品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確定的特性應主要決定於其原產地。因此,地理標志主要用於鑒別某一產品的產地,即是該產品的產地標志。地理標志也是知識產權的一種。 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並進行地域專利保護。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包括:一是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二是原材料來自本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地理標志專門保護——指識別某一產品來源於成員領土內某一地區或地方的標志,該產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徵主要歸因於其地理來源。要對這樣的地理標志產品進行專門的保護,中國已有近千個地理標志產品受到專門保護。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地理標志產品專權——是指為國內法或國際條約所確認的或規定的由地理標志保護的相關權利。在法律層面上對地理標志予以保護不僅僅是對地理標志的一種技術上的鑒別和判斷,更主要的是注重對地理標識進行法律保護的終極目標,明確附著在地理標志上的權利特點和權利內容,從而最終指導立法的方向。 地理標志歷來在各國都有著重要的地位,在國際上也是一個備受重視但又並未完全解決的問題,各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方法也各有不同。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的研究,目前各國保護地理標志的方式大致可分為注冊證明商標或集體注冊商標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或消費者保護法、單獨立法保護三種保護方式。中國目前存在三套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批准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准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准實施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

② 請問下原產地標志是什麼

原產地標記是對產品(服務)的來源地做出明確標示的標志或符號。原產地標記分為原產國版標記和地理標權志,原產國標記是指示一項產品或服務來源於某個國家或地區的標識、標示、文字、圖案以及與產地有關的各種證書等,比如"中國製造"就是原產國標記;地理標志是一個國家、地區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稱,該名稱用於指示某項產品,且該產品的質量特徵完全或主要取決於該地理環境、自然條件以及人文背景等因素,比如,"法國香檳"、"雲南白葯"、"磐安香菇"、"開花龍頂"等都是地理標志。全潤通

③ 國家地理標志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的區別

從申請的意義來說,他們是一致的。對於申請人來說有利於產地農業打造知名農產品品牌,提升產地農產品價值,對於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增加農民收入、促進區域農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注冊農產品商標和地理標志,實施品牌化管理戰略,有利於培育地方支柱農業產業,形成地域品牌。

從區別上說

申請人的區別:

  • 國家地理標志產品的申請人: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於成立申報機構或指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

  • 農產品地理標志申報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

  • 從措辭上來說申請人是有一定區別,實際上也可以認為都是同一人。

    申請條件的區別:

  • 國家地理標志產品

  • 1.在特定地域種植、養殖的產品,決定該產品特殊品質、特色和聲譽的主要是當地的自然因素;

    2.在產品產地採用特定工藝生產加工,原材料全部來自產品產地,當地的自然環境和生產該產品所採用的特定工藝中的人文因素決定了該產品的特殊品質、特色質量和聲譽;

    3.在產品產地採用特定工藝生產加工,原材料部分來自其他地區,該產品產地的自然環境和生產該產品所採用的特定工藝中的人文因素決定了該產品的特殊品質、特色質量和聲譽。

  • 農產品地理標志

  • 1.產品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

    2.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

    3.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於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4.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域范圍;

    5.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

    總結一下,區別就是國家地理標志產品在命名上不一定需要體現地理區域名稱,而農產品地理標志則必須體現,另外農產品地理標志還要求該原材料的產地必須是在申請地,而國家地理標志對原材料的要求可以有部分來自其他地區。可以理解為,農產品地理標志是初級農產品,不能進行二次加工,而國家地理標志產品則有部分是可以進行二次加工的農產品。

    申請流程的區別:

  • 國家地理標志產品申請流程

    總結一下,就是審批對象的區別,國家地理標志產品是有國家工商總局審核頒發的,而農產品地理標志則是由農業部審核頒發的。

④ 原產地和地理標志商標有什麼區別

地理標志,也稱原產地名稱,是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地理名稱。
產地標記內,也容稱貨源標識或產地名稱,由名稱、標識或符號組成,用以表明一種商品來源於某一特定國家、地區或特定的地方。
盡管產地標記與地理標志都有表明所 標示商品來源的作用,但產地標記只表明商品的製造地。
地理標志與商標的區別在於:
1、商標所識別的是某一經營者不同於其他任何經營者的同一種商品或服務;而地理標志識別的則是某一特定地區不同於其他任何地區生產的同一種商品。
2、一般來講,商標只能為特定的經營者所專用,而地理標志則可以由某一特定地域范圍內生產具有相同特徵的同一種商品的所有經營者共同使用。

⑤ 「國家原產地域保護產品」和「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有什麼區別

從廣義上說,原產地保護有更加嚴格的規定,而地理標志保護指的寬泛一些,規定也相對較少。

⑥ 目前中國有哪些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世界貿易組織在有關貿易的知識產權協議中,對地理標志的定義為:地理標志是鑒別原產於一成員國領土或該領土的一個地區或一地點的產品的標志,但標志產品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確定的特性應主要決定於其原產地。因此,地理標志主要用於鑒別某一產品的產地,即是該產品的產地標志。地理標志也是知識產權的一種。   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並進行地域專利保護。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包括:一是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二是原材料來自本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地理標志專門保護——指識別某一產品來源於成員領土內某一地區或地方的標志,該產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徵主要歸因於其地理來源。要對這樣的地理標志產品進行專門的保護,中國已有近千個地理標志產品受到專門保護。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 地理標志產品專權——是指為國內法或國際條約所確認的或規定的由地理標志保護的相關權利。在法律層面上對地理標志予以保護不僅僅是對地理標志的一種技術上的鑒別和判斷,更主要的是注重對地理標識進行法律保護的終極目標,明確附著在地理標志上的權利特點和權利內容,從而最終指導立法的方向。   地理標志歷來在各國都有著重要的地位,在國際上也是一個備受重視但又並未完全解決的問題,各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方法也各有不同。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的研究,目前各國保護地理標志的方式大致可分為注冊證明商標或集體注冊商標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或消費者保護法、單獨立法保護三種保護方式。 中國目前存在三套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批准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准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准實施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

⑦ 什麼是國家地理標志產品

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內本質上取容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標志意義:

國家地理標志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7)國家地理標志原產地擴展閱讀

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並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⑧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和原產地域產品保護有什麼區別

從廣義上說,原產地保護有更加嚴格的規定,而地理標志保護指的寬泛一些,規定也相對較少。
地理標志產品是指標示產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它既是一個質量標志,也是一個地理標志。
原產地域產品是在國外尤其是法國、歐盟以及WTO有關原產地命名和地理標志制度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從本質上講,這是一項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民族 經濟文化遺產保護制度、是國家名優特產品質量與信譽的保證制度。國際通行的原產地命名和地理標志制度。

⑨ 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與原產地證明商標,三者有何區別

1、地理標志
是WTO(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義務。
TRIPS協議對地理標志的定義:「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
地理標識的基本特徵有三點:(1)標明了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於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由以上定義我們不難看出,TRIPS協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志,實際上屬於較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與商標相似,地理標志的主要功能是區分商品的來源。雖然可以想像地理標志用於服務,但地理標志如此寬泛的適用范圍在目前還未用於由WIPO管理的國際條約或TRIPS協議中。與商標不同,地理標志區分商品是通過對其生產地的標示,而不是通過對其製造來源的標示。對製造或生產的地方的標示是地理標志的本質。地理標志與商標不同,不是主觀隨意選定的,並且地理標志的標示不可替代。
一般來說,地理標志在一地理標志所指的地方所處的國家被認可。這一國家通常稱為「原屬國」。里斯本協定「原屬國系指其名稱構成原產地名稱而賦予產品以聲譽的國家或者地區或地方所在的國家」。
原則上允許所有的製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稱,只要帶有該地理名稱的商品是原產於所標示的地方,或者符合產品的可適用的一些標准(如果有的話),視情況而定。
地理標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權阻止其商品並非來源於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該地理標志。與商標一樣,地理標志適用「特殊性」原則,即:所受到的保護僅限於其實際使用的產品種類上;還適用「領土」原則,即僅僅在一定領土范圍內受到保護,並受該領土的法律、法規的約束。享有聲譽的地理標志是特殊性原則的一個例外。目前,由WIPO管理的條約和TRIPS均未對地理標志提供這種擴大保護。
2、原產地名稱
是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對原產地名稱的規定。
原產地名稱定義如下:「原產地名稱是指一個國家、地區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稱,用於標示產於該地的產品,這些產品的特定的質量或特徵完全或主要是由該地理環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為的因素。」
原產地名稱是一種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著重於強調產源的獨特性,往往是這種獨特性決定了原產地產品的特定品質。
原產地名稱具有以下基本特徵:(1)它是一個地理名稱;(2)它明示商品或服務的地理來源;(3)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質量和特點。如:庫爾勒香梨、景德鎮瓷器等。
實際上,TRIPS協議所定義的地理標志是比照《巴黎公約》的原產地名稱來定義的。
因此,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是屬於同一概念的,如果要把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記的定義做比較,則可以看到下面的情形,地理標志的定義比原產地名稱的定義要寬。換句話說,所有的原產地名稱都是地理標志,但一些地理標志不是原產地名稱。
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1999年7月30日),對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進行了一系列的保護性規定。依該規定,原國家質檢總局為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請進行審核、確認保護地域范圍、產品品種注冊登記等管理工作。
3、原產地證明商標
是將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用納入證明商標制度中,在《商標法》之下加以保護的一種類型,即: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品質證明商標兩類中的一類,注冊原產地證明商標是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有效方式可以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並不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理論上認為,該名稱因在該使用中產生了「第二含義」,即人們由地名聯想到的不僅是一個地方而是該地方出產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縣(豆瓣)等。原產地證明商標強調的是該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環境,以及該環境對商品品質特徵的本質影響,所以在申請時提供的《證明商標注冊管理規則》要詳細說明,在審查時也是著重考察之處。
根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的規定,從證明商標的定義上看,在我國原產地名稱屬於證明商標的范疇。對原產地證明商標進行注冊保護,可以有效地提高產品在國內、國際市場上的知名度和競爭力。原產地名稱只有在國內注冊證明商標後,才可以依據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去實現國際注冊,並且可以充分利用有關優先權的規定,及早獲得國際注冊,有利於商標注冊人在國內、國際貿易中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按照國際慣例,在原產地名稱與商標權發生沖突時,必須執行「申請在先」原則,所以,我國現在運用較成熟的商標注冊、管理體系來對原產地證明商標進行保護,既可以發揮現有體系和人員優勢,可以節省單獨設立專管部門的物質和人力資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備的注冊商標檔案體系,避免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已注冊在先商標權的沖突。
4、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與原產地證明商標的異同
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被作為一項工業知識產權,在國際上受到普遍重視,其保護標準是從禁止不正當競爭的角度提出的。
對於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的管理和保護,我國目前存在有兩種不同的管理模式和途經:
第一種是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依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和保護。我國自1995年3月1日實施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中對證明商標的明確定義提到原產地概念並受理原產地證明商標的申請以來,開始將原產地名稱納入證明商標范疇實施保護已有多年時間,1999年以前我國在對地理標志的保護上,《商標法》一直居主導地位。
另一種是由國家質量檢驗監督總局依照《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從1999年8月開始實施,目的在於彌補僅根據《商標法》來對原產地域產品實施保護所存在著缺陷,目前開始逐步受到重視。
上述兩種保護和管理模式的區別如下:
(1)以商標保護形式認為:
TRIPS協議強調知識產權私權地位,而地理標志屬於知識產權范疇,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是一種表明商品來源的標記,在法律屬性上屬於知識產權范疇,是一種私權,通過商標制度保護地理標志完全符合TRIPS協議的要求。我國商標法所定義的地理標志與TRIPS協議的定義基本一致,都是包含原產地的特徵的特殊的地理標志,應當適用《商標法》進行保護;
地理標志和商標的基本功能相同,均為區別商品來源的商業標記,商標類別中的證明商標除了標示來源之外,還有表示商品質量的作用,與地理標志尤其是原產地名稱的作用完全相同,故而可以接納為證明商標的一種形式;
從證明商標的定義上看,在我國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屬於證明商標的范疇。對原產地證明商標進行注冊保護,可以有效地提高產品在國內、國際市場上的知名度和競爭力。
通過證明商標形式保護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使現有商標法律制度充分發揮作用,無須投入過多的資源,比建立一個新的制度容易得多;
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只有在國內注冊證明商標後,才可以依據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去實現國際注冊,並且可以充分利用有關優先權的規定,及早獲得國際注冊,有利於商標注冊人在國內、國際貿易中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按照國際慣例,在原產地名稱與商標權發生沖突時,必須執行「申請在先」原則,所以,我國現在運用較成熟的商標注冊、管理體系來對原產地證明商標進行保護,既可以發揮現有體系和人員優勢,可以節省單獨設立專管部門的物質和人力資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備的注冊商標檔案體系,避免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已注冊在先商標權的沖突。
(2)而以質量保護形式認為:
原產地名稱和商標的屬性截然不同,原產地域標志是一個地域的名稱,屬於這個地域共有,而不能由某個特定企業或個人獨占。而商標是私權,可由個人或單個企業所有。以商標形式保護原產地域標志無法解決產權歸屬問題。
地理標志是一特殊種類的商業標志,和商標的區別就在於並不是由其所屬的某個經營者獨家享有專用權,而是由某一地區內經營者的代表機構進行注冊和管理,凡是該地域內的經營者都可以使用;
地理標志具有惟一性,不得轉讓和買賣,在時間上具有永久性。而商標則可以自由轉讓,權利保護也是有時間限制的。故此商標法的保護無法保證地理標志的惟一性和永久性。
地理標志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識別標志,同時也是一種質量標准,而商標法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無法保證產品的質量和信譽。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一方面是對標識的保護,但更重要的是對質量的監督和生產過程的控制。

⑩ 簡述地理標志與原產地名稱的關系

地理標志與原產地名稱的關系:TRIPS 協議所定義的地理標志是比照《巴黎公約》的原 產地名稱來定義的。 因此,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是屬於同一概念的,如果要把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記的定義做比較,則可以看到下面的情形,地理標志的定義比原產地名稱的定義要寬。換句話說,所有的原產地名稱都是地理標志,但一些地理標志不是原產地名稱。 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1999 年7 月30 日),對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進行了一系列的保護性規定。依該規 定,原國家質檢總局為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對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請進行審核、確認保護地域范圍、產品品種注冊登記等管理工作。

1、地理標志是WTO(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義務。 TRIPS 協議對地理標志的定義:「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 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 地理標識的基本特徵有三點:
(1)標明了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 (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
(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 其他特點;
(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於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由以上定義我們不難看出,TRIPS 協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志,實際上屬於較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與商標相似,地理標志的主要功能是區分商品的來源。雖然可以想像地理標志用於服務,但地理標志如此寬泛的適用范圍在目前還未用於由WIPO管理的國際條約或TRIPS協議中。與商標不同, 地理標志區分商品是通過對其生產地的標示,而不是通過對其製造來源的標示。對製造或生產的地方的標示是地理標志的本質。地理標志 與商標不同,不是主觀隨意選定的,並且地理標志的標示不可替代。 一般來說,地理標志在一地理標志所指的地方所處的國家被認 可。這一國家通常稱為「原屬國」。里斯本協定「原屬國系指其名稱 構成原產地名稱而賦予產品以聲譽的國家或者地區或地方所在的國家」。 原則上允許所有的製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稱,只要帶有該地理名稱的商品是原產於所標示的地方,或者符合產品的可適用的一些標准 (如果有的話),視情況而定。 地理標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權阻止其商品並非來源於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該地理標志。與商標一樣,地理標志適用 「特殊性」原則,即:所受到的保護僅限於其實際使用的產品種類上; 還適用「領土」原則,即僅僅在一定領土范圍內受到保護,並受該領 土的法律、法規的約束。享有聲譽的地理標志是特殊性原則的一個例 外。目前,由WIPO管理的條約和TRIPS均未對地理標志提供 這種擴大保護。
2、原產地名稱是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 冊里斯本協定》對原產地名稱的規定。 原產地名稱定義如下:「原產地名稱是指一個國家、地區或特定 地方的地理名稱,用於標示產於該地的產品,這些產品的特定的質量 或特徵完全或主要是由該地理環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為的因素。」 原產地名稱是一種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著重於強調產源的獨特 性,往往是這種獨特性決定了原產地產品的特定品質。 原產地名稱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它是一個地理名稱;
(2)它 明示商品或服務的地理來源;
(3)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質量和特點。如: 庫爾勒香梨、景德鎮瓷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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