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地理標志保護標志矢量圖
⑴ 截止到現在一共獲批多少個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
需要6-10個月。 1、地理標志產品申報:(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應由當地縣內級以上人民指定的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或人民認定的協會提出;(2)由提出單位組織專家考查、論證該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並由當地(縣級以上)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正式行文);(3)撰寫該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產品質量特色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產品標准以及生產、銷售和歷史淵源等方面的資料; 2、受理:將上述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及相關資料呈報國家質檢總局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產品發布受理公告,公示期為2個月; 3、技術審查:對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產品,由國家質檢總局主持召開專家技術審查會,申請人做地理標志產品的陳述報告並就專家提出的問題進行答辯,專家審查組做出審查結論; 4、批准:國家質檢總局對審查合格的產品發布批准公告,即日起對所申報的地理標志產品予以保護。
⑵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標志構成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說明》,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標志的輪廓為橢圓型,淡黃色外圈,綠色底色。橢圓內圈中均勻分布四條經線、五條緯線,橢圓中央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在外圈上部標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字樣;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中央標注「PGi」字樣;在外圈下部標注「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字樣。在橢圓型第四條和第五條緯線之間中部標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圖中以「龍井茶」為例。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的比例見圖。在印製標志時,允許按比例放大或縮小。 外圓―長12.9X,高8.65X,顏色C1,Y18。內圓―長10.9X,高6.65X,顏色C84,M12,Y100,K1。外圓到內圓之間的距離―1X。地圖全幅―長7.1X,高5.65X,從左到右漸變顏色―M1,Y2到M59,Y89。地圖陰影―C1,Y1。主要島嶼一共28個紅點,顏色:M26,Y36。經緯線顏色C53,M7,Y48,K0。
文字―中文華文中宋,字高0.6X,顏色C70,M68,Y64,K75;英文華文細黑,字高0.5X,顏色同中文。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置於第四至第五條緯線之間,華文行楷,顏色C0,M0,Y0,K0。PGi整體居中,字高:P和G:0.8X,i:0.9X,顏色從左到右漸變,M15,Y21到M32,Y48。
⑶ 什麼地方能下載到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發布的地理標志圖樣
地理標志名錄:http://sbj.saic.gov.cn/pub/show.asp?id=702&bm=sbyw
http://sbcx.saic.gov.cn/trade/index.jsp點擊綜合查詢
輸入注冊號、商標名稱或者注冊人名版稱進行查詢即可權
⑷ 地理標志商標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區別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並進行地域專利保護。如問題中的左圖,帶有被保護的產品名稱的PGI標志。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包括:一是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二是原材料來自本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並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管理辦法》所指的專用標志,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為地理標志產品設立的專用標志,用以表明使用該專用標志的產品的地理標志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注冊。專用標志的構成專用標志的基本圖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中英文字樣、中國地理標志字樣、GI的變形字體、小麥和天壇圖形構成,綠色(C:60 M:0 Y:100 K:0; C:100 M:0 Y:100 K:50)和黃色(C:0 M:20 Y:100 K:0)為專用標志的基本組成色。工商專用標志應與地理標志一同使用,不得單獨使用。
綜上所述,如果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被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才能使用帶有被保護的產品名稱的PGI標志,如果該產品同時也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注冊,可同時使用專用標志。如果還沒有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注冊,只能使用帶有被保護的產品名稱的PGI標志。
⑸ 如何使用工商總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所指的專用標志,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為地理標志產品設立的專用標志,用以表明使用該專用標志的產品的地理標志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注冊。
一、專用標志的構成專用標志的基本圖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中英文字樣、中國地理標志字樣、GI的變形字體、小麥和天壇圖形構成,綠色(C:60 M:0 Y:100 K:0; C:100 M:0 Y:100 K:50)和黃色(C:0 M:20 Y:100 K:0)為專用標志的基本組成色。
二、專用標志的使用已注冊地理標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時在其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該專用標志,並可以標明該地理標志注冊號。
專用標志使用人可以將專用標志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使用專用標志無需繳納任何費用。
專用標志應與地理標志一同使用,不得單獨使用。地理標志注冊人應對專用標志使用人的使用行為進行監督。專用標志應嚴格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頒布的專用標志樣式使用,不得隨意變化。
此外,《辦法》指出專用標志屬於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保護的官方標志,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專用標志實施管理;對於擅自使用專用標志,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近似的標記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⑹ 什麼是農產品國家地理標志認證
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內主要取決於自容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根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規定,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農業部設立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
⑺ 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的標志意義
國家地理標志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⑻ 國家地理標志產品有哪些
國家地理標志產品有:貴州茅台酒、宜賓五糧液酒、安溪鐵觀音、中寧枸杞、金華火版腿、宣威權火腿、龍井茶、文山三七、雲南普洱茶、山西老陳醋、庫爾勒香梨、紹興黃酒、陽澄湖大閘蟹、五常大米、固城湖螃蟹、鎮江香醋、陝西蘋果、煙台蘋果、贛南臍橙等。
(8)國家地理標志保護標志矢量圖擴展閱讀:
《保護規定內容》第二十一條各地質檢機構依法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實施保護。對於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准和管理規范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的;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
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可監督、舉報。
⑼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有什麼區別和關系一個是質檢一個是工商,搞不懂哦。
一、地理標志與原產地名稱的相同點
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是屬於同一概念的,所有的原產地名稱都是地理標志,但一些地理標志不是原產地名稱。
原產地證明商標是將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納入證明商標制度中,在《商標法》之下加以保護的一種類型,即: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品質證明商標兩類中的一類,注冊原產地證明商標是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有效方式,可以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並不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理論上認為,該名稱因在該使用中產生了「第二含義」,即人們由地名聯想到的不僅是一個地方而是該地方出產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縣(豆瓣)等。原產地證明商標強調的是該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環境,以及該環境對商品品質特徵的本質影響。
在TRIPS協定中,原產地名稱被地理標志所代替,該協定第三節第22條規定:「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家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將TRIPS協定對地理標志的定義與巴黎公約、里斯本協定對原產地名稱的定義進行對比可以清楚地看出,TRIPS協定是在原產地名稱的基礎上來界定地理標志的,二者內涵相同。
地理標志與原產地域產品(標志)其特性、功用、作用都是相同的。首先,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域產品(標志)其特性都是標明商品(產品)來源的某一地區,本質上都是個地域標志。其次,地理標志和原產地產品(標志)其功用都是標示該產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並且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屬性)所決定,都是商品(產品)的品質標志。第三,無論是地理標志或者是原產地產品(標志)其作用都是區別商品(產品)來源,以實施對特定地域產品的特殊保護,目的是確保這些商品或產品的特定品質,促進和發展傳統特色產業和保護經營者的合法利益,盡管名稱叫法不一致,其內涵和實質是一回事。地理標志保護與原產地產品保護都是對產自特定區域,特定品質產品的保護。
.二、地理標志與原產地名稱的區別
「在國際上,只有馳名商標和證明商標才能得到特別保護。」我國的《商標法》已與WTO規則接軌,因此證明商標就成了特色農產品、工藝品走向國際的通行證和護身符。
(1)法律效力不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保護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原產地域產品名稱保護所依據的國家質檢總局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這個規定是部門規章。因而兩者所產生的法律效力不相同。
(2)申請主體不同。證明商標的申請主體是指符合相關規定的國內法人、事業單位,也包括外國人或外國企業。而原產地域產品名稱保護的申請主體根據《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則為地方的質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生產者代表成立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報機構(簡稱「申報機構」),是比較純粹的一種管理組織。因此,證明商標的主體是「市場化」的,更能體現我國在知識產權領域與國際的接軌,體現了「對等原則」,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
(3)執法機關不同。根據《商標法》規定,證明商標的執法機關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而原產地保護的執法機關是各級技術監督部門。
(4)標志形式不同。「證明商標」像普通商標一樣,是一種標志,不同的證明商標具有不同的圖形和文字的個性特徵,沒有固定的、統一的標志,而「原產地域產品」則通過固定統一的標志,實現公眾對此的識別即,所有的原產地產品使用國家質檢局確定「原產地域產品標記」所有商品千遍一律。
(5)受保護的區域范圍不同。目前在加入WTO的100多個國家中,除法國等20多個國家實行的是對原產地域名稱單獨立法保護的外,英國、美國、加拿大、德國、澳大利亞等絕大多數與我國貿易關系比較密切的發達國家都是通過商標法律、以證明商標的形式來保護的。證明商標在國際上受保護的范圍比原產地名稱保護的范圍要大得多。按照國際慣例,在原產地名稱與商標權發生沖突時,必須執行「申請在先原則」,原產地名稱只有在國內注冊證明商標後,才可以依據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去實現國際注冊,對原產地證明商標進行注冊保護,有效地提高產品在國內、國際市場上的知名度和競爭力。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
(6)品牌提升不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如果符合馳名商標認定條件,可申請認定馳名商標,進一步提升品牌形象,增強消費者的忠誠度和青睞度,加大證明商標的保護力度,許可符合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管理規則的企業使用。進而促進品牌效應,使生產經營者獲取更大效益,原產地名稱只有通過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申請注冊核准後才能實現。
註: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即文中的原產地域產品
⑽ 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的申請受理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各地質檢機構)依照職能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應依照本規定經審核批准。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必須依照本規定經注冊登記,並接受監督管理。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九條 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縣域范圍的,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地市范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建議。
(二)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三)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徵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四)擬申請的地理標志產品的技術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