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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進國家地理標志

發布時間: 2021-02-16 21:32:40

Ⅰ 什麼是國家地理標志げ

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

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並進行地域專利保護。[17]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包括:一是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二是原材料來自本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17]

地理標志專門保護

指識別某一產品來源於成員領土內某一地區或地方的標志,該產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徵主要歸因於其地理來源。要對這樣的地理標志產品進行專門的保護,中國已有近千個地理標志產品受到專門保護。

2009年10月27日,在北京舉行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10周年紀念活動」上,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魏傳忠說,截至2009年9月,質檢總局已受理地理標志保護申請1070件,對國內932個地理標志產品實施了專門保護。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明確要求,世界貿易組織成員要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1999年8月17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了《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標志著有中國特色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的初步確立。

2000年1月31日,紹興酒成為中國第一個受到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產品。

2005年6月,質檢總局在總結、吸納原有《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和《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的基礎上,制定發布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這個規定的制定、發布和施行標志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在中國的進一步完善。

地理標志專門保護制度正在成為中國保護地理標志知識產權,提升特色產品質量、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和對外貿易的有效手段,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Ⅱ 關於國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設計者的權益

××××××協會(機構)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參考樣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 (本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的生產、經營,提高商品(或服務項目)質量,維護和提高「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在國內外市場的聲譽,保護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 」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用於證明 (本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該產品的原產地域和特定品質。 第三條 (地理標志注冊人)是「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 申請使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經 (地理標志注冊人)審核批准。 第二章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使用條件 第五條 使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的生產地域范圍(范圍具體到鄉鎮及村,或者以山、河為界劃定) 及該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環境 。 第六條 使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的特定品質(包括感觀和量化指標) 。 第七條 使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在種、養殖及加工製造過程中的特殊要求(產品無需加工製造的,不寫此條) 。 第八條 同時符合上述使用條件的產品經營者,可申請使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第三章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使用申請程序 第九條 申請使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申請人應向 「 」(地理標志注冊人)遞交《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申請書》。 第十條 (地理標志注冊人)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後,在 天內完成下列審核工作: 1、 (地理標志注冊人)派人對申請人的產品及產地進行實地考察。 2、綜合審查後,做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符合「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條件的,應辦理如下事項: 1、雙方簽定《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2、申請領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准用證》; 3、申請領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標識; 4、申請人交納管理費。 第十二條 申請人未獲准使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通知 天內,向注冊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 (地理標志注冊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裁定意見。 第十三條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效期為 年,到期繼續使用者,須在合同有效期屆滿前 天內向 (地理標志注冊人)提出續簽合同的申請,逾期不申請者,合同有效期屆滿後不得使用該商標。 第四章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 1、在其產品上或包裝上使用該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及「中國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2、使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進行產品廣告宣傳; 3、優先參加 (地理標志注冊人)主辦或協辦的技術培訓、貿易洽談、信息交流活動等; 4、對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管理費的使用進行監督; 5、其他權利(由地理標志注冊人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規定)。 第十五條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義務: 1、維護「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產品的特定品質、質量和聲譽,保證產品質量穩定; 2、接受 (地理標志注冊人)對產品品質的不定期的檢測和商標使用的監督; 3、「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使用者,應有專人負責該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標識的管理、使用工作,確保「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標識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轉讓、出售、饋贈「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標識,不得許可他人使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4、其他義務(由地理標志注冊人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規定)。 第五章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管理 第十六條 (地理標志注冊人)是「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管理機構,具體實施下列工作: 1、負責《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制定和實施; 2、組織、監督按規定使用該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及「中國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3、負責對使用該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項目)進行全方位的跟蹤管理; 4、對商品(或服務項目)質量進行監督檢測; 5、維護「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 6、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侵權、假冒案件; 7、對違反本規則的經營者作出處理。 第十七條 對本規則條款的修改應經商標局審查核准,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地理標志注冊人)與「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人簽定的許可使用合同,送交雙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並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第十八條 (地理標志注冊人)為保證「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工作的科學性、嚴肅性、公正性、權威性,誠請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進行監督,同時也接受和處理使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產品的消費者的投訴。 第六章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保護 第十九條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受有關法律保護,如有假冒侵權等行為發生, (地理標志注冊人)將組織收集證據材料,並對舉報單位和個人給予必要的獎勵。 第二十條 對未經 (地理標志注冊人)許可,擅自在 本申請包括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 (地理標志注冊人)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有關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

Ⅲ 是什麼救活了《國家地理

挽救《國家地理》

1904年末,美國一本名為:《National Geographic》的科學小雜志,由於讀者量稀少,正面臨資金短缺、關門倒閉的尷尬境地。這本由美國國家地理學會出資,創刊於1888年的雜志,因為內容過於「專業+裝逼」,從誕生之日起就銷量平平。

此刻,它的主編吉爾伯特霍維格羅夫納正在為新一期剩餘11頁的內容發愁。雜志社現在已經窮瘋了,早已支付不起外包作者的稿費,所以他只能自我消化缺少的部分。

吉爾伯特霍維格羅夫納

(*論老丈人的重要性:吉爾伯特除了自身的優秀能力與品德外,他還擁有一項成功的秘籍!他的老丈人是電話的發明者亞歷山大格雷厄姆貝爾。貝爾是美國國家地理學會的創始+贊助人之一。在女友的推薦下,無任何經驗的他成為《國家地理》的第一位全職編輯。婚後他迅速成為主編,一直工作到1954年)

就在這時,吉爾伯特看到了幾天前收到的一份神秘郵包。它來自於俄羅斯帝國地理學會。當他無聊的打開包裹後,老伙計震驚了!這是該學會捐贈給美國國家地理的一批來自遙遠西藏的50張珍貴照片。

吉爾伯特第一次見到了這個傳說中神秘雪國的真實面容。他決定抓住機會,打算在新一期雜志的第27-38頁出版這些圖片資料。

他後來回憶,自己當時已經做好了被炒魷魚、打包回家的准備(有老丈人護體,誰敢得瑟......)。因為這與《國家地理》長期枯燥、呆板的學術風格不符。

由於發刊時間緊迫,以及這些照片對他的強烈吸引,吉爾伯特選擇一試!他在每頁大版面附上照片,並在空白處配以兩位神秘攝影師的考察筆記,以全新的方式進行出版。

1905年1月,No.1期《國家地理》雜志原稿掃描

該期雜志:P27-P38關於西藏的內容。可以看到P27右下:英文標題「VIEWS OF LHASA」拉薩的美景

1905年1月,新一期《國家地理》出版,雜志大賣、內容倍受讀者好評。當吉爾伯特走進華盛頓第十六街的宇宙俱樂部吃午飯時,被在場的國家地理會員圍住,大家集體向他表示祝賀!

這是這本雜志公認的轉折點,他在美國刊登了拉薩的第一張攝影照片。人們最真實、直觀的看到了西藏神秘的人文景緻。同時,也為《國家地理》找到了今後延續百年的雜志方向。從此,攝影成為它的靈魂標志。

然而,對於這批西藏照片的神秘拍攝者至今卻少有提及......

神秘的蒙古香客

19世紀末,俄國為了在對中國西部的滲透中搶佔先機,開始培養國內信奉藏傳佛教的少數蒙古族裔,為其對中國進行情報搜集工作。由於在語言、外貌、以及信仰上的相通,他們在潛入中可以更好的隱藏身份。

1899年,俄羅斯帝國地理學會授命布里亞特人(布里亞特人:屬於蒙古部族的分支)貢博扎布采別科維奇崔比科夫前往西藏。崔比科夫,1895年畢業於彼得堡大學東語系,他是一個比較有抱負的年輕學者。協會為他配備了由法國盧米埃爾兄弟公司生產的攜帶型相機(盧米埃爾兄弟就是發明電影的那哥倆)。

貢博扎布采別科維奇崔比科夫

崔比科夫偽裝成前往西藏朝聖的布里亞特香客,於11月跟隨蒙古商隊從烏蘭巴托出發,中途混過清政府邊檢的盤查,從蒙古、青海方向於1900年5月進入拉薩。(*為了防止西方間諜對西部邊疆地區的潛入。19世紀末,清政府在新疆、青海、西藏等地設置多處關卡,巡邏、檢查過往人員)

與此同時,另一名受俄國派遣的卡爾梅克人(卡爾梅克人:蒙古衛拉特部族後裔,明代被稱為「瓦剌」)奧夫舍諾爾祖諾夫也在積極的行動當中。他在1898年曾作為俄國與十三世達賴喇嘛的中間人,從蒙古秘密到達過拉薩。此人是極力鼓吹西藏地方政府親俄路線的煽動者。

奧夫舍諾爾祖諾夫

1900年3月6日,諾爾祖諾夫准備開始第二次潛入西藏,但沒想到這次旅程卻令他極為蛋疼!

此次,他沒有走蒙古、青海方向入藏的傳統路線,而是從聖彼得堡先到達法國馬賽,再乘船前往印度加爾各,計劃從喜馬拉雅山南側的商路進藏。

令諾爾祖諾夫意外的是,他剛到印度就被英國邊檢以涉嫌俄國間諜為名給抓了!此時英國與俄國在西藏問題上的博弈相當尖銳,誰都不想讓對方先佔到便宜。所以,當有蒙古裔的俄國人出現在印度時,英國佬會極度敏感。

在被扣留期間,諾爾祖諾夫暫居在大吉嶺的一所寺院,殖民地警察要求他不定期的到警局報到。經過幾個月的交涉與調查,雖然英國人沒查出什麼證據,但為了保險起見還是決定讓他滾蛋。

1900年10月3日,諾爾祖諾夫沮喪的回到俄羅斯。這次遠行除了在大吉嶺附近拍攝了幾張照片外,一無所獲。

1900年12月5日,諾爾祖諾夫開始第三次進藏。他老老實實的選擇了傳統的「北線」。這一次他受到了幸運之神的眷顧。在烏蘭巴托與六名隨行人員匯合後,他們僅用了兩個月零24天就穿越了中國西部的廣闊戈壁(正常需要6個月時間),在1901年2月28日抵達聖城拉薩。

諾爾祖諾夫在拉薩停留期間,見到了早已到達近1年之久的崔比科夫,他們一起拍攝了那張著名的布達拉宮照片。由於拉薩城外就有清軍駐扎,這哥倆在拍攝時都十分謹慎。

諾爾祖諾夫在拉薩停留1個多月後,從尼泊爾返回俄國。他在用法語撰寫的回憶錄《TROIS VOYAGES A LHASSA1898-1901》中記錄道:「我把照相膠卷放在一個小盒子里,將它縫在一塊布上,並用繩子系在我的褲腿下面隱藏。另一部分被放在一個裝有青稞干糧的罐子里。至於我的俄國護照,我把它藏在了鞋底。由於這些巧妙的措施,我順利騙過了印度邊境的英國海關。」

崔比科夫則前往西藏其他地區考察,於1902年回到俄國。

布達拉宮在歐洲

他們在拉薩拍攝的首批照片,由俄裔法國人類學家約瑟夫丹尼克,在法國巴黎一本名為《地理》的雜志1901年十月刊出版。這絕對是布達拉宮的第一張照片有史以來第一次向公眾發布。不到4年後美國的《國家地理》也刊登了這批影像。

瑟夫丹尼克

我們十分幸運的找到了這本100年前的法國雜志影印件。

法國《地理》雜志1901年10月刊

P43- P47為關於拉薩的內容

可以看到大標題的最後一個單詞:Lhassa 拉薩

左頁:根據1660年,法國傳教士在遠東與印度聽聞有關拉薩的傳說後,想像繪制出的布達拉宮

左頁:崔比科夫與諾爾祖諾夫繪制的拉薩地圖

關註:20世紀研究所

我們探索那些像破爛一樣被丟棄在角落中的人文現象與時代騷動,用裝B的目光重新審視荒誕不經的「過去」與「現在」

Ⅳ 河南有那些產品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

以下圖片截取於河南省質監局官網:

Ⅳ 什麼叫國家地理標志げ016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的地理標志產品回保護工答作。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各地質檢機構)依照職能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應依照本規定經審核批准。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必須依照本規定經注冊登記,並接受監督管理。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Ⅵ 什麼是國家地理標志產品

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內本質上取容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標志意義:

國家地理標志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6)走進國家地理標志擴展閱讀

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並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Ⅶ 國家地理標志產品有哪些

國家地理標志產品有:貴州茅台酒、宜賓五糧液酒、安溪鐵觀音、中寧枸杞、金華火版腿、宣威權火腿、龍井茶、文山三七、雲南普洱茶、山西老陳醋、庫爾勒香梨、紹興黃酒、陽澄湖大閘蟹、五常大米、固城湖螃蟹、鎮江香醋、陝西蘋果、煙台蘋果、贛南臍橙等。


(7)走進國家地理標志擴展閱讀:

《保護規定內容》第二十一條各地質檢機構依法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實施保護。對於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准和管理規范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的;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

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可監督、舉報。

Ⅷ 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的標志意義

國家地理標志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Ⅸ 關於國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設計者的權益

(1)獨占使用權
商標一經國家商標管理機關核准注冊,商標專用(zhuanyong)權人即享有在一定范圍內對其注冊商標完全的獨占使用權。所謂獨占使用權,就是指他人未
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不得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該注冊商標或者與該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否則,即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權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以保護自己的商標專用權。

(2)許可使用權
商標專用權人可以將他的注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並因此而獲得報酬。根據許可人(商標專用權人)與被許可人(商標使用人)簽訂的使用許可合同,商標專用權人
可以保留自己對商標的使用權,也可以放棄使用權,由被許可方獨占使用或者多人同時使用商標。無論是商標專用權人保留或者是放棄使用權,還是商標許可合同的
被許可方獨占使用,或者商標專用權人許可多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的所有權人仍然屬於原來的商標注冊人,在商標許可使用條件下,僅僅是商標的使用權發生轉
移,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變化。

(3)商標轉讓權
轉讓注冊商標,是指商標專用權人根據《商標法》規定的程序有償地將商標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商標專用權轉讓後,原商標注冊人,即商標專用權人則喪
失對於注冊商標的一切權利,商標所有權轉移給新的商標專用權人,注冊商標本身沒有發生變化,而注冊商標的所有者發生了變化。

(4)續展權
商標續展權是指商標所有權人向商標局申請延長商標保護期限的權利。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如果商標專用權人希望在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後繼續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標專用權有效期屆滿前申請續展。

Ⅹ 什麼是國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相關的知識請大俠們說明一下,感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不是個別企業的商標,而是多個企業組成的某一組織的商標。集體商標可以使用於商品,也可以使用於服務。集體商標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也不得轉讓。為適應集體商標「共有」和「共用」的特點,它的注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訂統一的規則,並將之公諸於眾,由集體成員在公眾的監督下共同遵守。
證明商標應由某個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注冊,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冊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或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志。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這一特定的品質並與注冊人履行規定的手續,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證明商標是由多個人共同使用的商標,因此其注冊、使用及管理需制訂統一的管理規則並將之公諸於眾,讓社會各界共同監督,以保護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專用權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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