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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現狀

發布時間: 2021-02-11 17:14:59

『壹』 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有什麼意義

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意義: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明確要求,世界貿易組織成員要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1999年8月17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了《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標志著有中國特色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的初步確立。
2000年1月31日,紹興酒成為中國第一個受到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產品。
2005年6月,質檢總局在總結、吸納原有《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和《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的基礎上,制定發布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這個規定的制定、發布和施行標志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在中國的進一步完善。
地理標志專門保護制度正在成為中國保護地理標志知識產權,提升特色產品質量、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和對外貿易的有效手段,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參見網路:http://ke..com/link?url=UtOAIQER__

『貳』 我國農產品地理標志法律保護現狀分析標題翻譯

高深的論文。

『叄』 目前中國有哪些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世界貿易組織在有關貿易的知識產權協議中,對地理標志的定義為:地理標志是鑒別原產於一成員國領土或該領土的一個地區或一地點的產品的標志,但標志產品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確定的特性應主要決定於其原產地。因此,地理標志主要用於鑒別某一產品的產地,即是該產品的產地標志。地理標志也是知識產權的一種。   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並進行地域專利保護。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包括:一是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二是原材料來自本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地理標志專門保護——指識別某一產品來源於成員領土內某一地區或地方的標志,該產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徵主要歸因於其地理來源。要對這樣的地理標志產品進行專門的保護,中國已有近千個地理標志產品受到專門保護。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 地理標志產品專權——是指為國內法或國際條約所確認的或規定的由地理標志保護的相關權利。在法律層面上對地理標志予以保護不僅僅是對地理標志的一種技術上的鑒別和判斷,更主要的是注重對地理標識進行法律保護的終極目標,明確附著在地理標志上的權利特點和權利內容,從而最終指導立法的方向。   地理標志歷來在各國都有著重要的地位,在國際上也是一個備受重視但又並未完全解決的問題,各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方法也各有不同。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的研究,目前各國保護地理標志的方式大致可分為注冊證明商標或集體注冊商標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或消費者保護法、單獨立法保護三種保護方式。 中國目前存在三套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批准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准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准實施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

『肆』 地理標志保護的問題

也就說這種工藝只能就叫「南京雲錦」。其他地方雲錦的工藝只要同「南京雲錦」一樣就得叫「南京雲錦」。

『伍』 我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從什麼時候開始建立

1999年的8月17日,我國第一部專門規定原產地域產品(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的部門版規權章———《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由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正式發布。
2005年6月7日,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發布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並於當年7月15日開始正式實施,標志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在我國的進一步完善,是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一個新起點。
在4月9日召開的2010中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發展論壇上,國家質檢總局已對1008個產品實施了地理標志保護,核准6000多家企業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其中,國內產品1007件,國外1件。

『陸』 中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並進行地域專利保護。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包括:一是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二是原材料來自本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明確要求,世界貿易組織成員要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1999年8月17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了《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標志著有中國特色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的初步確立。
2000年1月31日,紹興酒成為中國第一個受到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產品。
2005年6月,質檢總局在總結、吸納原有《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和《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的基礎上,制定發布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這個規定的制定、發布和施行標志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在中國的進一步完善。
地理標志專門保護制度正在成為中國保護地理標志知識產權,提升特色產品質量、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和對外貿易的有效手段,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柒』 我國商標法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是如何的

《《商標法》在第16條對地理標志的保護作了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回品並非來源於該答標志所標志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這意味著,我國將通過《商標》對知識產權協議所述的地理標志進行保護,即通過將地理標志申請商標注冊,依據《商標法》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

『捌』 地理標志產品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

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並進行地域專利保護。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包括:一是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二是原材料來自本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指識別某一產品來源於成員領土內某一地區或地方的標志,該產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徵主要歸因於其地理來源。要對這樣的地理標志產品進行專門的保護,中國已有近千個地理標志產品受到專門保護。
2009年10月27日,在北京舉行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10周年紀念活動」上,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魏傳忠說,截至2009年9月,質檢總局已受理地理標志保護申請1070件,對國內932個地理標志產品實施了專門保護。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明確要求,世界貿易組織成員要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1999年8月17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了《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標志著有中國特色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的初步確立。
2000年1月31日,紹興酒成為中國第一個受到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產品。
2005年6月,質檢總局在總結、吸納原有《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和《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的基礎上,制定發布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這個規定的制定、發布和施行標志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在中國的進一步完善。
地理標志專門保護制度正在成為中國保護地理標志知識產權,提升特色產品質量、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和對外貿易的有效手段,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所謂地理標志權是指為國內法或國際條約所確認的或規定的由地理標志保護的相關權利。在法律層面上對地理標志予以保護不僅僅是對地理標志的一種技術上的鑒別和判斷,更主要的是注重對地理標識進行法律保護的終極目標,明確附著在地理標志上的權利特點和權利內容,從而最終指導立法的方向。
自1999年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以來,我國已對1170個產品實施了地理標志保護。其中,國內產品1168件,國外2件。范圍涉及白酒、葡萄酒、黃酒、茶葉、水果、花卉、工藝品、調味品、中葯材、水產品、肉製品以及其他加工食品等多個領域,產地范圍遍布全國。據統計,受保護產品的經濟效益平均提高20%以上。

『玖』 地理標志的保護措施

我國現行立法對地理標志的私法性也即當事人的權利保護不足、所立法律的層次偏低、經濟法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僅停留在「產地」的概念,未規定地理標志的明確概念,刑法則更是對地理標志隻字未提、我國《商標法》明確規定了地理標志的概念,但在經濟法中非但沒有地理標志的准確概念,甚至對地理標志四個字也未曾提及,而僅有簡單的「產地」一詞,使我們只能從廣義的貨源標志的角度對地理標志加以保護。我國現階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對地理標志的保護: 地理標志的轉讓及許可他人使用,是地理標志私權屬性的重要體現,只有如此才能與地理標志的性質保持一致,同時也有利於保護地理標志權利人利益,激發他們的工作,生產經營熱情。然而,地理標志的轉讓也應有它與其它知識產權不同的地方,有其特殊性,如明確要求其受讓人必須在該地域內生產或經營,並且其產品要具有該地域地理環境而生的特定品質等等。
TRIPS協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志,實際上屬於較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與商標相似,地理標志的主要功能是區分商品的來源。雖然可以想像地理標志用於服務,但地理標志如此寬泛的適用范圍在還未用於由WIPO管理的國際條約或TRIPS協議中。與商標不同,地理標志區分商品是通過對其生產地的標示,而不是通過對其製造來源的標示。對製造或生產的地方的標示是地理標志的本質。地理標志與商標不同,不是主觀隨意選定的,並且地理標志的標示不可替代。
*一般來說,地理標志在一地理標志所指的地方所處的國家被認可。這一國家通常稱為「原屬國」。里斯本協定「原屬國系指其名稱構成原產地名稱而賦予產品以聲譽的國家或者地區或地方所在的國家」。
*原則上允許所有的製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稱,只要帶有該地理名稱的商品是原產於所標示的地方,或者符合產品的可適用的一些標准(如果有的話),視情況而定。
*地理標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權阻止其商品並非來源於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該地理標志。與商標一樣,地理標志適用「特殊性」原則,即:所受到的保護僅限於其實際使用的產品種類上;還適用「領土」原則,即僅僅在一定領土范圍內受到保護,並受該領土的法律、法規的約束。享有聲譽的地理標志是特殊性原則的一個例外。由WIPO管理的條約和TRIPS均未對地理標志提供這種擴大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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