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地理標志專家評審
❶ 什麼是農產品國家地理標志認證
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內主要取決於自容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根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規定,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農業部設立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
❷ 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的使用申請
擬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應根據產品的類別、范圍、知名度、產品專的生產銷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屬別制訂相應的國家標准、地方標准或管理規范。 國家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並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國家標准;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並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地方標准。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質量檢驗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承擔。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將組織予以復檢。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並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❸ 地理標志產品專家評審有哪些內容
第一條 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評審工作,確保專家評審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根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和《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章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評審以召開專家評審會的形式進行。
第三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稱秘書處)設在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地理標志處,具體負責評審會的組織工作。評審會召開前,秘書處應根據申報產品數量和類別,聘請評審委員會專家庫中的相關專業領域專家臨時組成評審會專家評審組。
專家評審組分為種植、畜牧、漁業三個行業專家評審組(以下簡稱行業組),每個行業組分為若干專業小組(以下簡稱專業組)。
專家評審組人數由秘書處根據評審產品數量和專業領域合理進行確定。
第四條 秘書處應於評審會召開前,通知參評產品所在地省級工作機構組織申請方代表參加會議,並進行匯報和答辯。
申請方代表可提供能夠完整感知其獨特品質特徵的最小量評審產品實物樣品,供評審專家進行實物對照評審。
第五條 專家評審分行業獨立進行評審,實行行業組組長負責制。行業組組長主持本行業評審工作,提出評審重點及技術要求,統籌評審進度和尺度。
第六條 專家評審組應根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審查准則》等相關配套技術規范要求進行評審。
(一)形式復核
從專家角度對初審和復審內容進行一般性的復核確認把關,主要評審以下內容:
1.復核初審和復審程序是否完整,是否存在一般性或重大審查漏洞。
2.復核重點環節和關鍵材料的規范性和符合性,主要對產品名稱、登記申請人、地域范圍、質量控制技術規范、品質鑒定報告、現場核查報告和登記審查報告等材料進行復核確認把關。
(二)技術審核
專家除對初審和復審進行形式復核外,應重點從技術層面對以下內容進行評審:
1.評審質量控制技術規范和品質鑒定報告,確定產品品質特色是否突出或明顯。
2.評審質量控制技術規范和品質鑒定報告,確定產品品質特色與產地環境、生產方式之間是否存在地域關聯性,具體的影響因子是否對產品品質形成產生較大影響。
3.評審人文歷史佐證材料,確定產品人文歷史年限是否符合規定,證據或證明是否真實有效,產品在行業內或專業領域內是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4.評審《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審查准則》中特別規定的附加審查內容,確定產品名稱與商標沖突性、申請產品與附屬產品一體化申報、野生產品等相關內容是否符合規定。
5.評審確定申請產品是否具有登記保護價值和產業發展前景。
第七條 評審程序
(一)全體參會人員到主會場集中,秘書處主持會議,宣布會議開始;
(二)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對評審提出總體要求;
(三)秘書處介紹評審規則和程序,公布專家評審組成員構成,提名各行業組組長;
(四)各行業組到指定分會場進行評審;
(五)各行業組組長主持評審,具體介紹評審技術要點和相關評審要求,並指定各專業組組長;
(六)各專業組按照分工對申請材料分別進行預評,提出初評意見和需答辯的相關技術問題,由各專業組組長進行匯總,並召集組內專家會商,確認提問問題;
(七)預評結束後,各行業組進入互動式評審階段,申請方代表逐一進場重點向行業組匯報申請產品品質特色、產地環境、生產方式、人文歷史、產品知名度、產業發展前景等相關情況,匯報使用ppt,時間不超過10分鍾;
(八)專業組應先向申請方代表進行現場提問,申請方代表進行答辯。行業組其他成員如有問題,也可向申請方代表進行現場提問。每個產品現場提問及答辯時間不超過10分鍾;
(九)申請方代表答辯離場後,專業組應根據預評、匯報和答疑等情況提出初步評審意見(通過/暫緩/不通過),行業組對專業組提出的評審意見進行合議,並以舉手錶決的方式對專業組提出的初步評審意見進行表決,做出評審結論(通過/暫緩/不通過),半數以上為表決通過。暫緩和不通過的產品,行業組應提出暫緩或不通過的理由和具體處理意見。合議過程中,如需申請方再次進行答疑的,由秘書處負責安排;
(十)合議結束後,由秘書處分別召集各行業組參會人員,並代表各行業組宣讀評審結論。
第八條 當因產品特色不顯著、地域范圍勘界不準確等較大缺陷暫緩或不通過的產品,必要時,秘書處可組織專家另行採取現場評審的方式,對相關情況進行現場確認,現場評審結果將作為該產品能否再提交下次評審會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評審結束前,行業組組長和專業組應在評審報告、評審表格上簽署評審意見和結論,並將全部評審資料統一交回秘書處。
第十條 評審結束後,秘書處應按程序將本次評審產品的評審意見報評審委員會技術負責領導審核確認。
第十一條 本規范與《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審查准則》配套使用,相關審查要求參見審查准則。
第十二條 本規范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農產品地理標志專家評審規范》(農質安發[2008]7號)自行廢止。
❹ 截止到現在一共獲批多少個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
需要6-10個月。 1、地理標志產品申報:(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應由當地縣內級以上人民指定的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或人民認定的協會提出;(2)由提出單位組織專家考查、論證該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並由當地(縣級以上)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正式行文);(3)撰寫該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產品質量特色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產品標准以及生產、銷售和歷史淵源等方面的資料; 2、受理:將上述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及相關資料呈報國家質檢總局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產品發布受理公告,公示期為2個月; 3、技術審查:對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產品,由國家質檢總局主持召開專家技術審查會,申請人做地理標志產品的陳述報告並就專家提出的問題進行答辯,專家審查組做出審查結論; 4、批准:國家質檢總局對審查合格的產品發布批准公告,即日起對所申報的地理標志產品予以保護。
❺ 什麼是國家地理標志產品
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內本質上取容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標志意義:
國家地理標志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5)國家地理標志專家評審擴展閱讀
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並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❻ 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的申請受理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各地質檢機構)依照職能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應依照本規定經審核批准。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必須依照本規定經注冊登記,並接受監督管理。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九條 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縣域范圍的,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地市范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建議。
(二)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三)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徵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四)擬申請的地理標志產品的技術標准。
❼ 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要受當地政府授權嗎
國家質檢總局受理地理標志保護申請;對國內地理標志產品實施專門保護。
一、地理標志產品的概念
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二、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范圍
1、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
2、原材料來自本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三、質檢總局受理地理標志保護申請,對國內地理標志產品實施專門保護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明確要求,世界貿易組織成員要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1999年8月17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了《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標志著有中國特色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的初步確立。
2000年1月31日,紹興酒成為中國第一個受到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產品。
2005年6月,質檢總局在總結、吸納原有《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和《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的基礎上,制定發布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這個規定的制定、發布和施行標志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在中國的進一步完善。地理標志專門保護制度正在成為中國保護地理標志知識產權,提升特色產品質量、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和對外貿易的有效手段,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❽ 如何申請國家地理標志產品
你好。第二章申請及受理
第八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九條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縣域范圍的,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地市范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
第十條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建議.
(二)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三)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徵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四)擬申請的地理標志產品的技術標准.
第十一條出口企業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本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和其他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當地(縣級或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
第十二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按照分工,分別負責對擬申報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相關文件、資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❾ 地理標志產品是什麼
地理標志產品包括兩部分內容:①來自該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②原材料全部來自該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該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地理標志是指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使用的特有標志。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審查、專家評審和對外公示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農業部設立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是一項服務於廣大農產品生產者的公益行為,主要依託政府推動,登記不收取費用。農產品地理標志是國家重要的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屬於地域性資源公權,企業和個人不能作為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申請人。
申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應當符合下列5個條件:①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②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③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於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④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域范圍;⑤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