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⑴ 什麼是國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相關的知識請大俠們說明一下,感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不是個別企業的商標,而是多個企業組成的某一組織的商標。集體商標可以使用於商品,也可以使用於服務。集體商標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也不得轉讓。為適應集體商標「共有」和「共用」的特點,它的注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訂統一的規則,並將之公諸於眾,由集體成員在公眾的監督下共同遵守。
證明商標應由某個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注冊,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冊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或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志。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這一特定的品質並與注冊人履行規定的手續,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證明商標是由多個人共同使用的商標,因此其注冊、使用及管理需制訂統一的管理規則並將之公諸於眾,讓社會各界共同監督,以保護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專用權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
⑵ 什麼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別的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
⑶ 地理標志產品商標區別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並進行地域專利保護。如問題中的左圖,帶有被保護的產品名稱的PGI標志。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包括:一是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二是原材料來自本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並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管理辦法》所指的專用標志,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為地理標志產品設立的專用標志,用以表明使用該專用標志的產品的地理標志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注冊。專用標志的構成專用標志的基本圖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中英文字樣、中國地理標志字樣、GI的變形字體、小麥和天壇圖形構成,綠色(C:60 M:0 Y:100 K:0; C:100 M:0 Y:100 K:50)和黃色(C:0 M:20 Y:100 K:0)為專用標志的基本組成色。工商專用標志應與地理標志一同使用,不得單獨使用。
綜上所述,如果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被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才能使用帶有被保護的產品名稱的PGI標志,如果該產品同時也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注冊,可同時使用專用標志。如果還沒有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注冊,只能使用帶有被保護的產品名稱的PGI標志。
⑷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與證明商標有什麼區別
從定義上說,地理標志是表明某一種商品來源於一成員方地域內或此地理內的一地區,專並且該產品的特屬定品質、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與該地理來源存在關聯的標志。地理標志與證明商標有很多相同之處,但兩者實際上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我國現行法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主要採取的是「商標法+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的模式。在我國,目前共有三個行政部門對地理標志進行注冊、登記和管理。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通過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形式進行法律注冊和管理,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農業部以登記的形式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和管理。其中,由於商標局是以商標的形式對地理標志進行注冊,其法律地位較為穩定並具有排他性,所以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更加有力。
⑸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怎樣使用
學戒知識產權:
我國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基於上述規定,當證明商標注冊人通過司法途徑維權時,如果被告不能證明其生產或銷售的商品產自地名所示區域,那麼無論其以何種方式使用地名,均不屬於正當使用。本文所述焦點是指被告能夠證明涉案商品源自地名所示區域,其「正當使用」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
筆者認為,當某個地名沒有作為商標的組成部分被注冊成為證明商標時,該地名如何使用只受其他法律的調整。而當該地名作為商標的組成部分被注冊成為證明商標後,對該地名的使用就要同時受到商標法的約束。證明商標中包含的地名屬於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標志,所以使用該地名的行為是否正當,仍需審查以下兩點:
1.對使用地名的客觀形式進行審查。正當使用地名應以明示商品原產地、廠家信息等正當目的為限,即商品包裝使用地名應當符合行業標准、行業慣例、預包裝商品標簽要求等,規范排版、嚴格設定文字字體及字型大小,在商品包裝的標簽位置予以客觀標明。
2.對使用地名的主觀心態進行審查。如果是在包裝的顯著位置突出使用地名,其目的是為了藉助證明商標的良好信譽和影響力,故意製造混淆、誤導公眾,令公眾將該商品誤判為使用證明商標的商品,那麼該使用行為不屬於正當。
⑹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有什麼區別和關系一個是質檢一個是工商,搞不懂哦。
一、地理標志與原產地名稱的相同點
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是屬於同一概念的,所有的原產地名稱都是地理標志,但一些地理標志不是原產地名稱。
原產地證明商標是將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納入證明商標制度中,在《商標法》之下加以保護的一種類型,即: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品質證明商標兩類中的一類,注冊原產地證明商標是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有效方式,可以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並不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理論上認為,該名稱因在該使用中產生了「第二含義」,即人們由地名聯想到的不僅是一個地方而是該地方出產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縣(豆瓣)等。原產地證明商標強調的是該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環境,以及該環境對商品品質特徵的本質影響。
在TRIPS協定中,原產地名稱被地理標志所代替,該協定第三節第22條規定:「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家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將TRIPS協定對地理標志的定義與巴黎公約、里斯本協定對原產地名稱的定義進行對比可以清楚地看出,TRIPS協定是在原產地名稱的基礎上來界定地理標志的,二者內涵相同。
地理標志與原產地域產品(標志)其特性、功用、作用都是相同的。首先,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域產品(標志)其特性都是標明商品(產品)來源的某一地區,本質上都是個地域標志。其次,地理標志和原產地產品(標志)其功用都是標示該產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並且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屬性)所決定,都是商品(產品)的品質標志。第三,無論是地理標志或者是原產地產品(標志)其作用都是區別商品(產品)來源,以實施對特定地域產品的特殊保護,目的是確保這些商品或產品的特定品質,促進和發展傳統特色產業和保護經營者的合法利益,盡管名稱叫法不一致,其內涵和實質是一回事。地理標志保護與原產地產品保護都是對產自特定區域,特定品質產品的保護。
.二、地理標志與原產地名稱的區別
「在國際上,只有馳名商標和證明商標才能得到特別保護。」我國的《商標法》已與WTO規則接軌,因此證明商標就成了特色農產品、工藝品走向國際的通行證和護身符。
(1)法律效力不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保護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原產地域產品名稱保護所依據的國家質檢總局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這個規定是部門規章。因而兩者所產生的法律效力不相同。
(2)申請主體不同。證明商標的申請主體是指符合相關規定的國內法人、事業單位,也包括外國人或外國企業。而原產地域產品名稱保護的申請主體根據《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則為地方的質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生產者代表成立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報機構(簡稱「申報機構」),是比較純粹的一種管理組織。因此,證明商標的主體是「市場化」的,更能體現我國在知識產權領域與國際的接軌,體現了「對等原則」,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
(3)執法機關不同。根據《商標法》規定,證明商標的執法機關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而原產地保護的執法機關是各級技術監督部門。
(4)標志形式不同。「證明商標」像普通商標一樣,是一種標志,不同的證明商標具有不同的圖形和文字的個性特徵,沒有固定的、統一的標志,而「原產地域產品」則通過固定統一的標志,實現公眾對此的識別即,所有的原產地產品使用國家質檢局確定「原產地域產品標記」所有商品千遍一律。
(5)受保護的區域范圍不同。目前在加入WTO的100多個國家中,除法國等20多個國家實行的是對原產地域名稱單獨立法保護的外,英國、美國、加拿大、德國、澳大利亞等絕大多數與我國貿易關系比較密切的發達國家都是通過商標法律、以證明商標的形式來保護的。證明商標在國際上受保護的范圍比原產地名稱保護的范圍要大得多。按照國際慣例,在原產地名稱與商標權發生沖突時,必須執行「申請在先原則」,原產地名稱只有在國內注冊證明商標後,才可以依據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去實現國際注冊,對原產地證明商標進行注冊保護,有效地提高產品在國內、國際市場上的知名度和競爭力。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
(6)品牌提升不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如果符合馳名商標認定條件,可申請認定馳名商標,進一步提升品牌形象,增強消費者的忠誠度和青睞度,加大證明商標的保護力度,許可符合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管理規則的企業使用。進而促進品牌效應,使生產經營者獲取更大效益,原產地名稱只有通過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申請注冊核准後才能實現。
註: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即文中的原產地域產品
⑺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需要具備什麼條件才能申請
您好,下面是為您整理的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需要准備的材料:
商標申請書
證明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或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復印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具體包括:
(1)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
(2)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
(3)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
(4)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手續;
(5)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
(6)使用人違反該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7)注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注冊申請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如申請注冊的證明商標是人物肖像,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為商標注冊的聲明。
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注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的文件。
有關該地理標志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等)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域范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
地理標志產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
⑻ 什麼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地名商標與地理標志有何區別
你好。
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基本特徵有三點:
1.標明了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
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
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於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由以上定義我們不難看出,TRIPS協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志,實際上屬於較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二、地理標志與地名商標既有密切聯系,又有本質區別。
首先,從法律性質看,地理標志與地名商標都屬於無形資產,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兩者都通過特定標識區別產品不同的生產者,兩者在法律本質上是相同的,都具有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
其次,從地理標志與地名商標的外觀表述看,雖然地理標志中也涉及到地名的描述,但區別於一般地名商標,地理標志一般由一個地名與某一商品聯系起來組合而成,其形式為地理名稱商品名稱,例如西湖龍井茶、景德鎮瓷器等;而地名商標直接通過地理文字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和表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
再者,地理標志不同於地名商標,我國商標法對地理標志採取雙重保護模式,即將地理標志納人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保護范圍,同時,在同一地理標志下,企業對產品仍可以申請自己的注冊商標,這種雙重保護模式顯然更有利於權利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作為例外情況,由於葡萄酒和烈性酒具有重大經濟價值,Trips協議對葡萄酒和烈性酒的產地名稱實行特別保護,即絕對禁止將這類地名作為商標注冊。我國商標法未有這樣的規定。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⑼ 什麼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地名商標與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回地點的標志。該產答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基本特徵有三點:
1.標明了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
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
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於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由以上定義我們不難看出,TRIPS協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志,實際上屬於較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⑽ 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您好,下復面是為您整制理的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需要准備的材料:
商標申請書
證明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或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復印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具體包括:
(1)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
(2)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
(3)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
(4)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手續;
(5)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
(6)使用人違反該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7)注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注冊申請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如申請注冊的證明商標是人物肖像,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為商標注冊的聲明。
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注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的文件。
有關該地理標志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等)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域范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
地理標志產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