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與歐洲地理標志
① 澳大利亞和歐盟間葡萄酒地理標志之爭的歷史問題
今年7月,澳大利亞聯邦議會正式通過澳葡萄酒業最重要的法律修正案一——《澳大利亞葡萄酒及白蘭地局法1980》的修改案。這個修改案主要是回應 2008年12月1日澳大利亞與歐盟之間簽訂的《澳大利亞和歐共體間葡萄酒貿易協議》(這里暫且稱為08協議),這也是澳與歐盟間第二個類似的協議,本協議取代了1994年1月簽訂的老協議(這里暫且稱為94協議)。
事實上一直到1993年,澳大利亞在保護包括葡萄酒等農產品地理標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方面的立法是一片空白。直到與歐盟簽訂94協議,才促使澳大利亞開始加快國內的立法保護本國和歐共體葡萄酒的地理標志。
本文試圖從梳理國際及其澳大利亞的葡萄酒地理標志立法的背景中,探究澳大利亞酒業如何在澳歐間地理標志之爭中,突破劣勢,反敗為勝。
地理標志定義和國際立法
首先我們有必要對國際立法在地理標志上定義做一個簡單梳理。地理標志產品一般適用於農產品,我們可以從三個層面來理解它。
第一個層面,我們可以從字面上理解,地理標志就是產品的來源標示,就是一個名字,表明其產自某個具體地點。比如在澳大利亞,莫爾頓灣(Moreton Bay)是全澳知名的海產品生產地。同樣道理,中國泰和生產的烏骨雞為當地特產。受不受保護,我們姑且不論,只要你願意,澳大利亞莫爾頓灣的海產品和中國泰和烏骨雞都可以稱作地理標志產品。
第二個層次可以追溯地理標志早期的國際立法來理解。比如與地理標志相近但早於它的另一個概念是原產地名稱(Appellations of Origin),在「里斯本協議」(即《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議》)里,原產地名稱被定義為「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地理名稱,用於指示一項產品來源於該地,其質量或特徵完全或主要取決於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和人為因素」。這個定義可以認作是對第一層次理解的法律化。
第三個層次也是對地理標志最苛刻的理解。這里的地理標志產品是指那些產地環境、生產程式都在嚴格的法律規定下從某地生產的產品,此時的地理名稱標示是受到更多的法律保護,在生產質量控制上,比第二個層次的地理標志沿用更嚴格的規定。最經典的例子就是法國葡萄酒、烈酒名稱如波爾多、干邑、勃艮第等。
早期澳大利亞的地理標志保護
澳大利亞最早的有關葡萄酒的地理標志保護可以追溯到1981年法國香檳行業委員會(CIVC)試圖阻止酒標上有香檳字樣的西班牙菲斯奈特(Freixenet)起泡酒進入澳大利亞市場。爾後1987年,法國國家原產地名稱管理局(INAO)協同薄若萊(Beaujolais)新酒酒業協會及22個薄若萊新酒生產商起訴澳大利亞某些酒商在酒標上利用薄若萊地理標志的「搭便車」做法。當時有澳本地多家酒庄在酒標上直接標注「薄若萊」,或標注為 「薄若萊風格」、「澳大利亞薄若萊」、「澳大利亞薄若萊風格」等字樣。自薄若萊新酒案例後,法國國家原產地名稱管理局於1989年開始在澳大利亞開始了一系列的保護法國著名葡萄酒地理標志的行動,涉及原產地名稱包括久負盛名的波爾多、干邑等。
然而以上保護行為的效果是有限的。由於當時的澳大利亞缺乏從地理標志角度上的立法,上述案件澳大利亞法院大都從《貿易實務法》等一般性法律中涉及欺詐行為可能誤導消費者等方面進行審理。歐盟層面特別是以法國為代表開始醞釀政治層面的雙邊談判進而推動澳大利亞本國在葡萄酒工業貿易上的地理標志保護立法。於是就催生了澳大利亞與歐盟間的94協議。
94協議的簽訂及其影響
就在薄若萊案件審理期間,澳大利亞和當時的歐共體已經著手開始就葡萄酒的雙邊貿易談判。草案於1993年1月擬定,次年1月雙邊政府簽署94協議。 94協議中,歐洲方面移除或減少了大量的非關稅壁壘,從而為澳大利亞葡萄酒進入歐洲鋪平了道路;澳大利亞需要為此付出的代價就是它需要從此保護歐共體葡萄酒所有的法定地理標志,為此,協議的附件中,羅列了兩地政府認定的幾千個地理標志,其中包括少數澳大利亞的,絕大部分是歐洲的。明顯的例子包括,澳大利亞的巴羅薩谷(Barossa Valley)、庫諾瓦那(Coonawarra)、獵人谷(Hunter Valley)等;法國的勃艮第(Burgundy)、香檳(Champagne)、夏布利(Shablis)等;義大利的巴羅洛(Barolo)、基安蒂(Chianti)等;西班牙的雪利(Sherry/Jerez)、馬拉加(Malaga)等。當然這里還包括很多澳大利亞本地少有人知道的一些地理標志。
94協議中所列舉歐洲葡萄酒的地理標志保護名單中95%左右在澳大利亞是鮮為人知的,但就這些地理標志而言,對於澳大利亞酒業構不成實質的威脅。真正令人頭痛的是有大約20個歐洲地理標志當時在澳大利亞被當成酒類名稱廣泛被使用,典型的包括香檳(Champagne)、波特(Port)、夏布利(Chablis)、雪利(Sherry) 等。當然94協議里規定了一些過渡條款,澳酒業在一定的時限內逐步退出上述地理標志的表述。
由於在地理標志上的讓步使得澳大利亞獲得了更廣闊的歐洲市場,市場准入對澳酒業是個利好,因為相對來說貿易壁壘管制減少了。主要體現在:
地理標志保護是相互的,澳大利亞那時也在94協議中附錄了一些自己的產區,規定歐洲進行同等程度的保護,通過這種方式慢慢地建立起葡萄酒版圖的世界形象;
澳大利亞葡萄酒進入歐盟市場的技術分析檢測項目從8項減少到3項,這無疑減少了市場投入成本和進入市場的時間;
澳大利亞久為歐洲嗤之以鼻的不同葡萄品種混合、不同產區葡萄混合的釀造方式得到歐洲認可,這種方式生產的酒可以在酒標上進行標示,允許進入歐洲市場;
澳先前的餐後甜酒因為酒精度而被禁止進入歐盟,現在可以允許進入。
這對於澳大利亞擴張非常重要。在上世紀90年代,澳國內市場的葡萄酒已經飽和,人均葡萄酒消費增長率經年成靜止狀態。所以外銷市場成為主要的市場著眼點。從1985年到1993年,葡萄酒出口從2100澳幣增長到3.44億;而94協議簽訂後,澳葡萄酒的出口從2003年的21億澳幣上升到2008年的30億。其中2008年有13億的市場是歐洲驅動的,那麼也就是說澳出口葡萄酒中歐洲市場占據半壁江山,其影響力可想而知。
在94協議中,地理標志被定義為:「……被(本協議)簽署國法律法規認可的用來指代酒來源於簽署國某一特定的地理區域的表述……」其中的「法律法規認可的」是一大關鍵並且對澳大利亞後來的葡萄酒地理標志國內保護起了深遠的作用。因為直到94協議的簽訂,澳還沒有實質的法律對葡萄酒的地理標志進行保護。 94協議因此成為一個催化劑。
但是,94協議並沒有就葡萄酒相關的傳統表達達成一致意見,只是約定具體保護方案以雙方談判代表達成最後意見為准。
08協議
事實上,94協議簽訂後,留下了一些「尾巴」。比如,還有一些歐洲地理標志的退出過渡方案的談判還在進行著,只是到97年基本都結束了。但關於傳統表達的談判雙方分歧仍很嚴重。經年的談判改改停停,所以雙方最後決定乾脆將原94協議推倒重來,重新擬定一個新的一攬子協議,當然還加進去一些新的東西,比如關於釀酒技術層面的認可問題。這主要包括歐洲方面對澳大利亞一些創新技術的認可。很有意思的是,新的協議(即08協議)的受保護地理標志清單比94協議大為縮減。當然由於歐盟成員國此時已經東擴納入很多新的國家,地理標志的清單中隨之也增加了來自如捷克共和國、塞普勒斯、匈牙利、斯洛伐克、馬爾他等。
總結
歐盟顯然在澳歐有關葡萄酒的貿易協議中占盡天時地利人和。特別是在地理標志上,歐洲傳統的影響,很多相關理念就是歐洲人首創並由其向世界推銷。現今知名的葡萄酒地理標志幾乎都在歐洲,所以從這個意義上稈,歐洲更加熱切希望與澳方在保護葡萄酒地理標志上達成一致。歐盟是幾十個國家捆綁在一起與澳大利亞談判,從聲勢和實力上講,也是占據優勢的。
雖然澳大利亞在談判桌上的弱勢明顯,其明白這場戰役是遲早的事情。利用這個平台,澳酒業也得到許多。最首要的就是取得歐洲市場的入場券。此前,歐洲對澳葡萄酒抬高門檻,製造各種技術壁壘,後來通過這些個協議,歐洲對澳葡萄酒門戶放開,這對澳酒業以出口驅動的產業模式來講不啻天降甘霖。
此前,澳大利亞在葡萄酒地理標志保護上只能依靠反不正當競爭以及保護消費者層面上的一般性法律,費力不討好。後來澳歐這些個協議對澳大利亞在保護葡萄酒地理標志的立法而言,起了關鍵的催化作用。澳因此建立起專門的法律制度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
■作者簡介
史蒂夫·斯特恩,澳大利亞康斯律師事務所(Corrs Chambers Westgarth)知識產權及技術法首席律今年7月,澳大利亞聯邦議會正式通過澳葡萄酒業最重要的法律修正案一——《澳大利亞葡萄酒及白蘭地局法1980》的修改案。這個修改案主要是回應 2008年12月1日澳大利亞與歐盟之間簽訂的《澳大利亞和歐共體間葡萄酒貿易協議》(這里暫且稱為08協議),這也是澳與歐盟間第二個類似的協議,本協議取代了1994年1月簽訂的老協議(這里暫且稱為94協議)。
事實上一直到1993年,澳大利亞在保護包括葡萄酒等農產品地理標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方面的立法是一片空白。直到與歐盟簽訂94協議,才促使澳大利亞開始加快國內的立法保護本國和歐共體葡萄酒的地理標志。
本文試圖從梳理國際及其澳大利亞的葡萄酒地理標志立法的背景中,探究澳大利亞酒業如何在澳歐間地理標志之爭中,突破劣勢,反敗為勝。
地理標志定義和國際立法
首先我們有必要對國際立法在地理標志上定義做一個簡單梳理。地理標志產品一般適用於農產品,我們可以從三個層面來理解它。
第一個層面,我們可以從字面上理解,地理標志就是產品的來源標示,就是一個名字,表明其產自某個具體地點。比如在澳大利亞,莫爾頓灣(Moreton Bay)是全澳知名的海產品生產地。同樣道理,中國泰和生產的烏骨雞為當地特產。受不受保護,我們姑且不論,只要你願意,澳大利亞莫爾頓灣的海產品和中國泰和烏骨雞都可以稱作地理標志產品。
第二個層次可以追溯地理標志早期的國際立法來理解。比如與地理標志相近但早於它的另一個概念是原產地名稱(Appellations of Origin),在「里斯本協議」(即《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議》)里,原產地名稱被定義為「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地理名稱,用於指示一項產品來源於該地,其質量或特徵完全或主要取決於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和人為因素」。這個定義可以認作是對第一層次理解的法律化。
第三個層次也是對地理標志最苛刻的理解。這里的地理標志產品是指那些產地環境、生產程式都在嚴格的法律規定下從某地生產的產品,此時的地理名稱標示是受到更多的法律保護,在生產質量控制上,比第二個層次的地理標志沿用更嚴格的規定。最經典的例子就是法國葡萄酒、烈酒名稱如波爾多、干邑、勃艮第等。
早期澳大利亞的地理標志保護
澳大利亞最早的有關葡萄酒的地理標志保護可以追溯到1981年法國香檳行業委員會(CIVC)試圖阻止酒標上有香檳字樣的西班牙菲斯奈特(Freixenet)起泡酒進入澳大利亞市場。爾後1987年,法國國家原產地名稱管理局(INAO)協同薄若萊(Beaujolais)新酒酒業協會及22個薄若萊新酒生產商起訴澳大利亞某些酒商在酒標上利用薄若萊地理標志的「搭便車」做法。當時有澳本地多家酒庄在酒標上直接標注「薄若萊」,或標注為 「薄若萊風格」、「澳大利亞薄若萊」、「澳大利亞薄若萊風格」等字樣。自薄若萊新酒案例後,法國國家原產地名稱管理局於1989年開始在澳大利亞開始了一系列的保護法國著名葡萄酒地理標志的行動,涉及原產地名稱包括久負盛名的波爾多、干邑等。
然而以上保護行為的效果是有限的。由於當時的澳大利亞缺乏從地理標志角度上的立法,上述案件澳大利亞法院大都從《貿易實務法》等一般性法律中涉及欺詐行為可能誤導消費者等方面進行審理。歐盟層面特別是以法國為代表開始醞釀政治層面的雙邊談判進而推動澳大利亞本國在葡萄酒工業貿易上的地理標志保護立法。於是就催生了澳大利亞與歐盟間的94協議。
94協議的簽訂及其影響
就在薄若萊案件審理期間,澳大利亞和當時的歐共體已經著手開始就葡萄酒的雙邊貿易談判。草案於1993年1月擬定,次年1月雙邊政府簽署94協議。 94協議中,歐洲方面移除或減少了大量的非關稅壁壘,從而為澳大利亞葡萄酒進入歐洲鋪平了道路;澳大利亞需要為此付出的代價就是它需要從此保護歐共體葡萄酒所有的法定地理標志,為此,協議的附件中,羅列了兩地政府認定的幾千個地理標志,其中包括少數澳大利亞的,絕大部分是歐洲的。明顯的例子包括,澳大利亞的巴羅薩谷(Barossa Valley)、庫諾瓦那(Coonawarra)、獵人谷(Hunter Valley)等;法國的勃艮第(Burgundy)、香檳(Champagne)、夏布利(Shablis)等;義大利的巴羅洛(Barolo)、基安蒂(Chianti)等;西班牙的雪利(Sherry/Jerez)、馬拉加(Malaga)等。當然這里還包括很多澳大利亞本地少有人知道的一些地理標志。
94協議中所列舉歐洲葡萄酒的地理標志保護名單中95%左右在澳大利亞是鮮為人知的,但就這些地理標志而言,對於澳大利亞酒業構不成實質的威脅。真正令人頭痛的是有大約20個歐洲地理標志當時在澳大利亞被當成酒類名稱廣泛被使用,典型的包括香檳(Champagne)、波特(Port)、夏布利(Chablis)、雪利(Sherry) 等。當然94協議里規定了一些過渡條款,澳酒業在一定的時限內逐步退出上述地理標志的表述。
由於在地理標志上的讓步使得澳大利亞獲得了更廣闊的歐洲市場,市場准入對澳酒業是個利好,因為相對來說貿易壁壘管制減少了。主要體現在:
地理標志保護是相互的,澳大利亞那時也在94協議中附錄了一些自己的產區,規定歐洲進行同等程度的保護,通過這種方式慢慢地建立起葡萄酒版圖的世界形象;
澳大利亞葡萄酒進入歐盟市場的技術分析檢測項目從8項減少到3項,這無疑減少了市場投入成本和進入市場的時間;
澳大利亞久為歐洲嗤之以鼻的不同葡萄品種混合、不同產區葡萄混合的釀造方式得到歐洲認可,這種方式生產的酒可以在酒標上進行標示,允許進入歐洲市場;
澳先前的餐後甜酒因為酒精度而被禁止進入歐盟,現在可以允許進入。
這對於澳大利亞擴張非常重要。在上世紀90年代,澳國內市場的葡萄酒已經飽和,人均葡萄酒消費增長率經年成靜止狀態。所以外銷市場成為主要的市場著眼點。從1985年到1993年,葡萄酒出口從2100澳幣增長到3.44億;而94協議簽訂後,澳葡萄酒的出口從2003年的21億澳幣上升到2008年的30億。其中2008年有13億的市場是歐洲驅動的,那麼也就是說澳出口葡萄酒中歐洲市場占據半壁江山,其影響力可想而知。
在94協議中,地理標志被定義為:「……被(本協議)簽署國法律法規認可的用來指代酒來源於簽署國某一特定的地理區域的表述……」其中的「法律法規認可的」是一大關鍵並且對澳大利亞後來的葡萄酒地理標志國內保護起了深遠的作用。因為直到94協議的簽訂,澳還沒有實質的法律對葡萄酒的地理標志進行保護。 94協議因此成為一個催化劑。
但是,94協議並沒有就葡萄酒相關的傳統表達達成一致意見,只是約定具體保護方案以雙方談判代表達成最後意見為准。
08協議
事實上,94協議簽訂後,留下了一些「尾巴」。比如,還有一些歐洲地理標志的退出過渡方案的談判還在進行著,只是到97年基本都結束了。但關於傳統表達的談判雙方分歧仍很嚴重。經年的談判改改停停,所以雙方最後決定乾脆將原94協議推倒重來,重新擬定一個新的一攬子協議,當然還加進去一些新的東西,比如關於釀酒技術層面的認可問題。這主要包括歐洲方面對澳大利亞一些創新技術的認可。很有意思的是,新的協議(即08協議)的受保護地理標志清單比94協議大為縮減。當然由於歐盟成員國此時已經東擴納入很多新的國家,地理標志的清單中隨之也增加了來自如捷克共和國、塞普勒斯、匈牙利、斯洛伐克、馬爾他等。
總結
歐盟顯然在澳歐有關葡萄酒的貿易協議中占盡天時地利人和。特別是在地理標志上,歐洲傳統的影響,很多相關理念就是歐洲人首創並由其向世界推銷。現今知名的葡萄酒地理標志幾乎都在歐洲,所以從這個意義上稈,歐洲更加熱切希望與澳方在保護葡萄酒地理標志上達成一致。歐盟是幾十個國家捆綁在一起與澳大利亞談判,從聲勢和實力上講,也是占據優勢的。
雖然澳大利亞在談判桌上的弱勢明顯,其明白這場戰役是遲早的事情。利用這個平台,澳酒業也得到許多。最首要的就是取得歐洲市場的入場券。此前,歐洲對澳葡萄酒抬高門檻,製造各種技術壁壘,後來通過這些個協議,歐洲對澳葡萄酒門戶放開,這對澳酒業以出口驅動的產業模式來講不啻天降甘霖。
此前,澳大利亞在葡萄酒地理標志保護上只能依靠反不正當競爭以及保護消費者層面上的一般性法律,費力不討好。後來澳歐這些個協議對澳大利亞在保護葡萄酒地理標志的立法而言,起了關鍵的催化作用。澳因此建立起專門的法律制度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
■作者簡介
史蒂夫·斯特恩,澳大利亞康斯律師事務所(Corrs Chambers Westgarth)知識產權及技術法首席律師,前任全球葡萄酒法協會(International Wine Law Association)主席,現任副主席。史蒂夫專長於與葡萄酒有關的法律,有著25年的從業經驗,為法國、義大利、美國、印度等國的政府機構、行業協會代理過多個葡萄酒地理標志爭議案件。
肖平輝,澳大利亞南澳大利亞大學食品(葡萄酒)法博士, 獲管理學、歐盟法國際法雙碩士學位,曾受訓於歐洲公共管理學院(EI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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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中歐正式簽署中歐地理標志協定,哪些特產被納入保護范圍
這些被歐盟市場保護的中國地方特產包括安吉白茶、 盤錦大米 、郫縣豆瓣、 山西老陳醋、內吐魯番葡萄容乾等,而歐洲的地方名品則包括法國香檳 、愛爾蘭威士忌 、巴伐利亞啤酒、菲達乳酪、帕爾瑪火腿、葡萄牙綠酒等等。
③ 德國有什麼標志性建築
新天鵝堡:(英語:New Swan Stone Castle、德語:Schloss Neuschwanstein)全名新天鵝石城堡,是19世紀晚期的建築,位於德國巴伐利亞西南方,鄰近年代較早的高天鵝堡(Schloss Hohenschwangau,又稱舊天鵝堡),距離菲森(Fussen)鎮約4公里,離德國與奧地利邊界不遠。
(3)中國與歐洲地理標志擴展閱讀
德國的地形變化多端,有連綿起伏的山巒,高原台地,丘陵,有秀麗動人的湖畔,及遼闊寬廣的平原。整個德國的地形可以分為五個具有不同特徵的區域:北德低地、中等山脈隆起地帶、西南部中等山脈梯形地帶、南部阿爾卑斯前沿地帶和巴伐利亞阿爾卑斯山區。
德國行政區劃分為聯邦、州、市鎮三級,共有16個州,12229個市鎮。各州的名稱是:巴登-符騰堡州、巴伐利亞州、柏林市、勃蘭登堡州、不來梅市、漢堡市、黑森州、梅克倫堡-前波莫瑞州、下薩克森州、北萊茵-威斯特法倫州、萊茵蘭-普法爾茨州、薩爾州、薩克森州、薩克森-安哈特州、石勒蘇益格-荷爾斯泰因州和圖林根州。其中柏林、不來梅和漢堡為市州。
德國是一個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歐洲四大經濟體之一,其社會保障制度完善,國民具有極高的生活水平。以汽車和精密機床為代表的高端製造業,也是德國的重要象徵。
④ 下面哪一項是歐洲中古的城市中心的地標建築
教堂是每個國家城市的城市中心的地標建築
⑤ 橙子的品種有那些
橙子主要分為甜橙、臍橙、血橙、冰糖橙、紅橙5個品種。
甜橙:甜橙果實為圓球形,扁圓形或橢圓形,顏色為橙黃至橙紅色,果皮難或稍易剝離,瓢囊9-12瓣,果心實或半充實,果肉顏色為淡黃、橙紅或紫紅色,味甜或稍偏酸;種子少或無,種皮略有肋紋,子葉乳白色,多胚。甜橙花期3-5月,果期10-12月,遲熟品種至次年2~4月。
臍橙:更容易剝離。橙紅鮮艷,光潔美觀,可食率達85%,肉質脆嫩、化渣,風味濃甜芳香,味濃甜略酸。含果汁55%以上,由於品質優良,風味濃郁,富有香氣,有"中華名果"的稱號。
冰糖柑:含酸量極低,是柑橘中的著名品種,因其果質脆 .嫩、果味甘甜如冰糖而得名,果形與普通甜橙相似,具有味濃香甜、果皮薄、不塞牙、肉質脆嫩生物特點,營養保健價值高,且經常食用冰糖橙還具有養顏、清熱潤肺、明目排毒的功效。
紅橙,本質上屬臍橙類;它帶有深紅色似血色的果肉與汁液,較尋常橙體積小,表皮通常有小凹點,但也可以是平滑的,大都無核。
血橙:比橙還要小,主要因為果肉和與汁液因含有花色苷呈紅色而得名。果肉及果汁全呈紫紅色或暗紅色,刀切後呈現絲絲血絲,水分充足。果肉細嫩多汁,血橙因富含大量的vc,呈酸甜口感,總體比較下來,有料姐覺得比柚子要好吃。
(5)中國與歐洲地理標志擴展閱讀:
在中國,幼果、落果可干製作葯用。耐貯運。成熟期差異大,可延長鮮果和加工原料的供應期。橙子品種按果實成熟期有早、中、晚熟之分。
鑒於橙子的商業化程度比較高,於是在市場的需求下誕生了很多各具特色的栽培種,像是填補市場空白期的晚熟夏橙(蜜奈夏橙、奧林達),利於鮮食的地理保護品種無核橙贛南臍橙等。許多橙子的種類是以產地命名的(如中國新會橙),一些橙種甚至已經注冊了商標(如美國香吉士)。
橙子在人類長期栽培過程產生過一些變異種,某些變異種因對人類有利而被保留下來。該種也常與其他柑橘類植物雜交以產生更加優良的品種,有時柑橘類植物的栽培品種中也會含有橙字,但實際上不屬於該種。